媒体日前报道,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他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
按照儒家学说的解释,良知是人类先天具有的道德意识。人人都能坚守自己的良知,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果能如此,美好世界可期。只不过,良知是道德范畴,有引导性,无强制性;将良知入法,进而对人的行为予以衡量和规范,并非易事,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客观地说,我国目前缺少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强有力的执行。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1100多部,涉及各行各业,比如劳动保障方面有《劳动法》,社会民生保障方面有《社会保险法》。但是,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加班拿不到加班费、农民工没有社保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从这个角度说,法律法规是现成的,执法部门如果执行不力,监管形同虚设,再多的法律也是徒然,只能增加制定法律的高昂成本,而落实不到位也有损法律的尊严。所以,将“良知”写入法律,既不能保证执法者本着良知执行,也不能保证违法违规行为因受“良知”教化而减少甚至绝迹。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必须有法律文件的正式颁布,法律修辞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政治修辞和道德修辞被过度使用,造成很多法律成为表态式、原则式的法律。以惩治“家暴”为例,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中都有惩罚性规定,但普遍存在处罚不明、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弊端。比如《婚姻法》中规定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只作为离婚的理由和损害赔偿的依据,没有规定对施暴者的制裁措施;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没有明确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怎样具体的民事责任。仅仅对善恶“表态”,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反而不利于有力维护社会“良知”。
因此,“良知入法”并不利于“法护良知”。要让法律真正维护社会良知,不仅要增强法律的执行力,还要破除道德式、原则式的法律条文,让法律发挥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大作用,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