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高考、录取分数、户籍改革……2012年的高考录取工作正在进行中,考生、家长和社会又一次聚焦高考,反思高考。
关于保障教育公平,很多专家学者都在献计献策,国家也在积极采取多种措施。教育公平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制度配合的系统大工程,涉及到教育资金的投入、教育资源的配置、师资力量的配备、教育机会的均等甚至包括国家的教育理念等。无疑,保障考试公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障高考公平更是重中之重。如何保障考试公平?
首先,考试应用法律规制。
高考对个人来讲,是接受正规系统的高等教育所必需经过的一个门槛。而就读的学校对一个人一生的走向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家庭产生很大影响。对国家来讲,高考是为国家选拔优秀后备人才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参加高考的学生一般17、18岁左右,正处于学习知识、增长技能和培养责任感的黄金时期,集中到大学校园里学习、成长,更利于以后成为国家的优秀人才。
通过考试进行人才的选拔,相对于其他方式更公平。我国除了高考这项举国关注的国考之外,还有其他各种不同的社会性考试,如各种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每一个人都渴望享有平等的考试机会,渴望公平的考试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录用程序,渴望不被其他人为因素干扰和影响。
在我国,这些考试领域除了构成渎职、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会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以外,多数情况下是由政策进行调整的。有的方面有国家统一的政策,但政策具有宏观性,不可能面面俱到;有的方面各地有不同的政策规定,但不可避免会存在某些政策空白。
尽管每年高考各地都会采取多种防弊措施,但在高考结束后,仍然不断传出高考作弊的新闻,作弊手段和形式也在不断变换。今年的高考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但还是出现了作弊事件。其他社会性考试也存在多种问题。
为了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使考试更加规范,更加公平,就需要一项公平、公正、透明和相对稳定的制度来规制这个领域,规范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制度是理想的选择,考试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必须用明确的、稳定的法律制度,确定考试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使考试真正能起到选优去劣的作用。
其次,考试立法应具有宪法依据和政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发展教育,无论是教育规模、教育投入、办学水平和办学条件都有了很大进步。
政策是立法的重要参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出“强国必先强教”,“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改革考试招生制度”,“学校依法自主招生”,“推进依法治教,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这些法律应该出台。
无论是“学校依法自主招生”,还是“推进依法治教”,都是以存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前提的。可是,我们目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缺失比较严重,已有的法律也存在一定缺陷。教育立法是社会的迫切需要。
追求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状态。平等地接受教育是实现其他方面平等的文化基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地区差异,所以,各地教育资源的配置并不均等。教育公平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步一步去实现。目前,高考这个环节完全可以也必须实现从制度上保证均等的机会,不应该设置制度障碍,对一些有碍高考公平进行的行为,应该用法律的手段予以改正。
我国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考试领域一直是法律空白。我们应该加快考试法的制定进程,制定考试法,保障公平高考。建议:
依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作为规范考试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基本原则、高考、社会性考试、法律责任等。制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实施条例》,细化《考试法》的有关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补充“破坏考试罪”。
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允许地方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矛盾和抵触的条件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调整地方性考试问题。进一步形成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保障考试依法进行。
要想教育办得更好,教育公平最重要。虽然我国教育公平迈出了重大步伐,但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想保证教育公平,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教育法律制度,依法保障教育的规范发展。考试立法只是教育立法中的一部分,我们期待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早日完善,使教育在法律的保障和规范下,实现新的腾飞。
(作者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