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主席在2012年6月19日的20国集团峰会上指出,国际贸易是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我们要共同营造自由开放、公平公正的全球贸易环境,消除贸易障碍,增强贸易发展动力。但近年来,伴随着全球贸易的急剧萎缩,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当前,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兴起于发达国家,以高新技术发展为载体,以技术壁垒为核心,体现出更复杂、更隐蔽、更歧视、范围更广的新特征。特别是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近期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更是纷纷出台,滥用WTO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实体和第二大出口国,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我国企业所遭受的各种贸易摩擦案件占全球总贸易摩擦案件的比例高出我国出口占世界总出口额比重的近一倍。贸易保护所引起的贸易摩擦的增加既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和平国际环境。为实现“保增长、稳外需、保份额、保市场”的目标,我们必须积极进行法律抗争,加大与对方磋商的力度,并采取一定的反制措施,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理解与运用,善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公平、公正的贸易规则和合法权益,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当前,应在以下几方面积极努力:
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对于世界经济发展而言,贸易自由化是方向。我们应当坚定支持开放的贸易和投资,扩大市场,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当前应在多边框架内推动国际经济体系改革,重新设计出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国际经济体制,提升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使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得以顺畅传达,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努力协调发展中国家为摆脱贫穷而要求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发达国家要求更自由的贸易、更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之间的矛盾,澄清和改进多边规则,提倡适度贸易保护和双赢,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和谐发展。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合作,加强与主要经济体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均衡、普惠、共赢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修订制定,重建国际经济法律规则。我国应当仁不让地提出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趋势和自身利益的提议和方案,增强在国际组织中维护我国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能力。对于执行机构方面,可倡议并推动在WTO设立专门机构,审议各国有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刺激经济和贸易的相关政策,及时纠正含有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条款和内容,并制定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
重视对内进行法律服务与协调
当前我国出口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还不是很强,让他们掌握国际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将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因此要重视对内进行法律服务与协调。加强对外经贸的过程管理,健全包括预警系统管理、调查跟踪管理、案件处理过程和事后跟踪评估管理等多个环节的法律体系和操作流程,完善贸易摩擦预警监控机制。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加强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法规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以及我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政策及措施的调整和变化最新动向,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有关信息,引导企业避开贸易壁垒。及时搜集世界各国的技术标准法规变动方面的信息,动态监控及预测出口商品遭受技术壁垒的状况,建立相应的国外贸易技术壁垒数据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通报并发布预警信息,帮助和指导国内企业避开或突破国外贸易保护壁垒。应事先做好自愿出口限制的预案,对于敏感产品预先设定合理的增长幅度。当出口量明显超出合理幅度后,考虑调整出口退税率、实行自动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等措施。
利用WTO法律体系给予贸易保护以合法反击
要利用WTO法律体系给予贸易保护以合法反击,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调查,提高对反补贴调查和补贴争端应对工作的认识。反倾销调查是一种“准司法”行政程序,政府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程序进行交涉和磋商,这是WTO协定所赋予的权利。政府相关部门不能也不应该袖手旁观,而是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促进案件的解决。在反补贴调查中,政府是被调查的主要对象,政府相关部门的应对工作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涉案企业的最终应诉效果。要在法律和取证方面做到充分应对。在应诉中发挥国内企业与发达国家进口商的积极作用,重视证据收集,据理力争,向调查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缜密的抗辩。尽快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诉讼,改变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诉讼时无人应诉或应诉者寥寥的被动局面。采取相应的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给予还击,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国企业,保障经贸活动的正常进行。
健全相关技术法规、标准以及认证认可体系
健全相关技术法规、标准以及认证认可体系,也是应对贸易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特别是在我国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认可体系都还相对不健全的情况下。要强化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领导与协调作用,并在联席会议之下构建长效的工作机制,保障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健全与发展。针对我国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的现状,政府应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和法规。可以借助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或企业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使用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应将适宜的国外先进标准转化为我国同等标准。鼓励技术成熟、且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建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国际标准。鼓励创建我国的名牌认证与认可机构,有倾向性地扶持一些产品认证机构,使其成为公认的著名认证标志。尽快制定有关国际认证的法规与管理条例,加强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考核与管理,提高认可机构的国际地位,积极建立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互认机制。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