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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7月05日 星期四

    法学讲堂

    谨慎看待弹性退休

    黎建飞 《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05日   15 版)
    CFP

        近来,关于退休年龄的话题再次成为热点,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应否推迟退休;二是男女是否同龄退休;三是能不能实行弹性退休。

     

        退休年龄应当推迟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之规定,随后出现在政务院1951年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当时,退休年龄并没有规范地规定为退休条件,而是出现在第15条“养老待遇的规定”中: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60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50岁,可享受养老待遇。

     

        与现在不同的是,这个退休年龄在当时是偏高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52.8岁,而现在为73岁。这意味着当年确定的退休年龄甚至超过了大多数劳动者的平均预期寿命,而同样的年龄在今天却使还有若干年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失去了劳动资格。因此,仅从我国劳动者的生理年龄上讲,推迟退休年龄是适宜,甚至是必要的。

     

        然而,退休年龄从来都不只是生理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推迟退休显而易见增加了劳动力的存量,直接后果便是导致劳动者尤其是新生劳动力就业困难。不过,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似乎并没有产生增加就业的效果,退休返聘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调查发现,我国有1/3的退休人员返聘就业,在发达国家中这也是一个现实问题。所以,随着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推迟其退休年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劳动者大都不愿早日退休。人们的顾虑也简单明了:“早退休,收入少一半。”从制度上讲,我国职工退休金可以拿到原来工资的80%—90%,但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设计,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为58.5%。如果退休金能够占到职工总收入的六成,在一定程度上还在可承受范围内。但由于“工资”范畴的不确定性,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并非其全部收入,许多项目不包括在“工资”中,由此,近六成的替代率就更低了。因此,界定“工资”为“全部收入”,保证并提高退休金对于工资的实际替代率应当成为推迟退休年龄的前提条件。

     

        男女应当同龄退休

     

        在把年龄明确列为退休条件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对退休年龄男女有别作出了规定。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应当退休”。该条例虽然被2005年的国家公务员法所取代,但后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规定却维持了现状。由此,男女同龄退休近年来已经成为一个经常性话题。

     

        确定女性早于男性退休的初衷,是当时女职工的实际情况所致,也是出于对女职工的照顾和为了保障女职工的退休权益。当时考虑到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同时考虑了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比男性少而工龄较短的现实,赋予了女职工早退休的权利。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条件的改善和工作内容的变化,男女体力上的差距并非必然成为劳动能力的差距。加之女性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在脑力劳动上女性更加无需再让“须眉”。从这个意义来说,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已经为男女职工同龄退休准备了客观条件。另一个令人们始料不及的事实是,现在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明显高于男性,女性退休早于男性,意味着人为缩短了女性的职业寿命,制造了女性的“合法失业”,既有性别歧视之嫌,也是对女性就业权利的损害。

     

        据统计,在世界范围内,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和地区多于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相同的占59.4%,不同的占40.6%,甚至一些低收入国家也规定了男女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相同。综上,在我国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已然正当其时。

     

        弹性退休须慎重

     

        “弹性退休”并非新发明,上个世纪90年代参与起草劳动法时,笔者曾对此进行过专项调研。当时,在各省市劳动部门的配合下,通过问卷调查、专题论证、现场讨论等方式,得出了反对者众的结论,尤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甚。

     

        其中,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回到先前工作过的车间,与师傅们进行座谈。他们说,如果搞弹性退休,被“弹性”掉的只能是我们这些一线普通工人。即便赋予工人自己选择退休的权利,但工作岗位是不能由你选择的。一旦实行弹性退休,生产一线的工作,尤其是苦脏累工种,想不退都不行;二线工作,尤其是相对轻松的工种不仅成了在职者的特权,而且还会变成他们晚退休的固定资产。顺着工人师傅们的思路,我们不难想到,弹性退休一旦成为现实,新的不正之风有可能应运而生,权力寻租进而可能成为权利寻租。这无疑是在工人中制造新矛盾,在不同社会群体中增加新的摩擦点。

     

        当我们看似周全地以“使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意愿的人能够多工作,使缺乏劳动能力非常愿意按时退休的人及时退休”作为弹性退休的理由时,却忽略了“劳动能力”并不存在一个客观的和绝对的标准,劳动能力的“有”与“无”既因人而异,更因事而异。在同一家企业同一生产车间内,或许我不能搬运重物,不能在机床前站立8小时,却可以在许多其他的岗位上应付自如、游刃有余,而且我是“有就业意愿”的,为什么不让我“弹性”五年后才退休?我并不“缺乏劳动能力”,缺乏的只是搬运重物或者在机床前工作8小时的劳动能力。换句话说,我缺乏的只是一个不需要搬运重物或者站立8小时的工作岗位。

     

        其实,祖先早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启动弹性退休,应当慎之又慎。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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