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教授曹锦炎先生于6月18日《光明日报·国学》刊文《浙大楚简 毋庸置疑——从文本角度论浙大楚简的真实性》,回应笔者《浙大藏简辨伪》(以下简称《辨伪》)。曹先生避开《辨伪》一文从形制、内容、鉴定到书法章法、结字、笔法的全面证伪,只是摘引《浙江大学藏战国楚简》(以下简称《浙大简》)书中《左传》9例、《日书》2例、古文字7例考释内容,试图通过“最重要的浙大楚简的文本内容”,来证明浙大简的真实可信。在我看来,曹先生的做法至少犯了两个方法性的错误:第一,所举古文献、古文字的例证,无一不是造伪者可见的材料,只能说明造伪者有据可依,无法证明浙大简不是伪作;第二,所举竹简文本的材料,完全没有文本复原的关联性概念,孤立片面,无以服人。文本复原的关联性,要求简帛工作者用关联的眼光看待文本,既要看到文本的字面意义,也要看到不同文本之间的关联,乃至文本之外的相关背景。作为浙大简的整理者,曹先生所举18例证据之所以无一令人信服,就在于忽视文本关联,只看见材料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以下按整理者所举18例原序,逐条批判所举《左传》、《日书》、古文字等“最重要的浙大楚简的文本内容”。文中删去可有可无的繁文术语,以方便读者。
整理者于《左传》第1例(简67、68)举浙大简无“闰月”二字、第2例(简32-34)举浙大简“栾黡”后无“士鲂”二字,认为分别可证杜预、王引之之说,故为真简。孰不知作伪者完全可以根据杜、王之说,在作伪时不写“闰月”、“士鲂”二字。
《左传》第3例(简98、99)举今本《左传》襄公十年“偪阳人启门”,浙大简作“偪阳内启门”。整理者认为,“从上下文义看,当以简本为长。”至于“上下文义”为何,整理者并未解释。据《左传》上下文,偪阳为妘姓国,是地名。作为动作的主语,“启门”者只能是今本《左传》所说的“偪阳人”,而不能是浙大简所说的地名“偪阳”。作为古文字学家,整理者看到“入”、“内”、“人”在字形上形近易讹之处,这是正确的;但片面引申这一现象,不顾《左传》上下文之间的真实关联,结论自不可取。
《左传》第4例(简55)举浙大简“简文‘趋’作‘﨤’当为同义替代”,与今本《左传》合,但这并不能说明浙大简的真伪。第5例(简75、76)举今本《左传》“处”字浙大简作“凥”字,第6例(简58)举今本《左传》“垫”字浙大简作“”字,均与包山楚简及《说文解字》相合。与第1、2例相似,这样的例子只能说明作伪者有备而来,作伪时参考了包山与《说文》的材料,并无法证明浙大简为真。
《左传》第7例(简1)举今本《左传》“宋灾”,浙大简作“宋烕”;第8例(简14)举今本《左传》的“陶唐”,浙大简试图写作“都唐”,结果“都”字讹作“”字;今本《左传》的“阏伯”,浙大简试图写作“ 伯”,结果“”字又讹作“焛”字。这几处错讹,分明是作伪留下的破绽,整理者却曲为之说,运用丰富的古文字与音韵学知识,证伪为真,力考浙大简中这些讹字,讹得有理有据,令人扼腕。
《左传》第9例(简11)是整理者所举18条证据中,唯一一条针对《辨伪》一文提出的质疑所作的回应。《辨伪》指出:“‘士弱’是人名,作伪者妄改,在人名之中插入‘之’字,是作伪的硬伤。”文章刊出,此条质疑便为网友们所热评,纷纷认为是《辨伪》的败笔。整理者深许其说,浓笔重彩,力辨其非:“恰恰相反,这是一条证明浙大简属真的硬证!凡是对先秦文献有所涉猎的学者都知道,在人名之中插入一‘之’字是常识问题,先秦文献中比比皆是”。诸网友与整理者指出先秦人名常见有“之”的现象,无疑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名之中可以随意加“之”。试问先秦文献中,哪有称老子为“李之耳”、孔子为“孔之丘”、屈原为“屈之原”之例?《左传》中“士弱”为人名,文献中没有任何证据以之别作“士之弱”,是为作伪者妄改之例;浙大简中随意加“之”,甚为普见,如《左传》简5有5个“之”字,其中4个为作伪者添加。认为浙大简把“士弱”写作“士之弱”属于妄改及作伪的硬伤,并非没有理由。仅凭一则见于浙大简的“士之弱”,就认为得到了证明浙大简为真的“硬证”,且不说孤例不成证,就是以浙大简证浙大简这种循环论证的方法,恐怕也无法取信于人。
浙大简《日书》的材料,《辨伪》文中并未讨论。但整理者第1例举“鹊始巢”、第2例举“水始涸”均见于《吕氏春秋》,而浙大简又有“鹊巢”、“始渴”二词,以此证明浙大简为真,不免失之牵强。
古文字第1例所举字,古文字学家不识,浙大简用作“大”字,与目前出土的种种楚简写法不合,也是作伪的证据;整理者却沿用以浙大简证浙大简的方法,认为这是新释出的“大”字。第2例所举楚文字“失”字写作“”,早有古文字学家考其非是,见《古文字研究》第22辑、《语言学论丛》第26辑等;浙大简“失”字从“手”从“乙”,整理者认为证明了《说文》之说,其实也只是作伪者参考了《说文》。第3例举浙大简“戯”字,认为是后世俗字的来源;其实该字正是作伪者受后世异体字的影响,留下的又一个破绽。第4例举前所未见的“”字,认为与“曹”字通假;“乍”古音在铎部,“曹”古音在幽部,两者韵部相距太远,整理者却曲说以双声通假,不能使人信服。第5-7例,整理者考证若干文字,书券三纸,却未及浙大简真伪之辨。
凡文物书画作伪,作伪者必选自己熟悉的材料。浙大简作伪者具备一些古文字学基础,学习过《左传》的知识,但谈不上对古文字有“精湛造诣”、对《左传》有“深入研究”,更不是什么“一流书家”。泱泱中华,人才济济,网络时代,资源共享,掌握楚简作伪的雕虫小技,何难之有?倒是《辨伪》一文对浙大简科技鉴定、专家鉴定的种种质疑,非造假者所能负责,也不是一句“详细数据已在书中附刊,读者可参阅”所能搪塞的;笔者的质疑,正是参阅“详细数据”之后提出的,整理者对此应有负责的回应。
《辨伪》一文指出,整理者所称浙大简碳14测定的年代,是一个误导性的说法。令人遗憾的是,整理者误导手法的运用,已愈演愈烈:整理者在上海某媒体发表谈话,称浙大简是“传世品”,有很多可能性,其形制或曾在流传过程中被人为改变;又在《光明日报》撰文,称“《邢文》所谓竹简尺寸不一,无契口、无编绳痕迹等情况,凡是读过考古报告或见过考古发掘品的读者,都能找到出处”——既是形制被人为改变的“传世品”,又是在考古报告中能找到出处的考古发掘品,前后矛盾,语焉不详,令普通读者无所适从。然而,浙大伪简,铁证如山,掩耳盗铃,欲盖弥彰——再精致的误导,也无法改变事实真相。笔者决非“简牍鉴定界的权威”,虽曾探简西北大漠,访简东南沿海,论简欧美,博览海内外公私收藏简牍帛书,手摹目验,参加整理,但也只是一名具有学术良知的普通简帛学者而已。竹简辨伪,不是权威的专利;捍卫学术尊严,人人有责。笔者确实不曾见过浙大简原简,但是,要证明鸡蛋是臭的,需要把它吃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