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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06日 星期三

    光明时评

    惩治虐童者,须加快儿童保护立法

    作者:刘文嘉 《光明日报》( 2012年06月06日 02版)

        日前,实习护士肖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几张“虐婴”照片,其中包括将婴儿直立,让婴儿脑袋后仰而不支撑,给婴儿的头部贴上用纸画的猪鼻子、猪耳朵等,并配合各种侮辱性言论,称“无家属病房就是这点好,可以各种虐待”。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数万网友愤怒谴责。医学界专家更是痛心疾呼“这会要了孩子的命”,呼吁禁止无知无良实习护士接触新生儿。6月5日媒体跟进报道,该实习护士就读的浙江中医药大学对其作出纪律处分,现已责令其停止实习。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肖某这种行为早已涉嫌违法,岂是一个“处分”、一张“检讨”能了结的?纵观过往种种虐待儿童的案例,道德谴责声势浩大往往伴随着法律惩处萎蔫不振。这种现象背后,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困局,是有针对性、有操作性和有震慑力的儿童保护法律的缺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对于虐待儿童的司法判定恰恰处于法律的“网眼”中。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实施多年,但因为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强于实用性,加之缺乏配套的监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接地气。而在刑法当中,除非重伤或致死,一般虐待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更难以对儿童形成有效救济。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虐童案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中。

        2011年6月,济南一幼儿园老师被爆虐待、体罚儿童,其行为包括让孩子金鸡独立、双手抱头下蹲、下跪等。在家长维权后,处理结果仅是退还部分园费、帮助转园等。2011年7月,一段“保姆虐待婴儿”的视频在网络引起公愤,视频中,保姆将仅10个月大的婴儿高高抛起,重重地摔在床上,并屡次殴打谩骂婴儿,结果仅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依据还只能是“经常殴打他人”。在另外一个更为极端的案例中,6岁的贵州女孩婷婷遭到自己亲生父母长期的、非人的虐待——包括铁丝抽打、罚跪钉子等,施虐者仅仅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一个社会对待儿童的态度,可以折射出它的文明程度。因此,保护儿童权益是收入分配、性别平等之外关涉社会正义的重大问题。当务之急是培育更多有针对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渗透性地进入民间的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更重要的是加快儿童保护的立法进程,改变道德零容忍、法律不给力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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