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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研究与对策

    以税收杠杆作用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作者:马衍伟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23日 11版)

        当前,人们通过购买健康保险转移医疗保健支出的意识日益强烈,预计2015年全国商业健康保费收入将达4500亿元左右。面对健康保险商业服务税收扶持政策供给不足的现状,我们应着眼建设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拉动健康保险需求,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内,围绕试点改革、差别税制、优化税基等内容,建立健全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和政策体系。

        一、运用税收杠杆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实行的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印花税等税种为辅的保险业税收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政策导向,但由于缺少专门性税收优惠政策,很难适应未来庞大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有必要在保持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相应税收政策的框架、类型、方式和力度进行适度调整。

        首先,可考虑按照“细化税目、差别税率、优化税基、协调税种、公平税负、规范优惠”的原则,着眼发挥税收功能与保险功能良性互动的协同效应,建立健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激励机制。

        其次,可考虑把保险业作为税制改革的创新行业和试点行业,着眼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实际、适应行业特点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第三,可考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将国家税收政策体系覆盖到所有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营造有利于各类保险企业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以实现健康保险与国内其他保险乃至其他金融服务之间的税负公平,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使健康保险在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服务业中形成比较优势。

        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具体建议

        1、在商业健康保险行业率先进行相关税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税收制度。一是可将商业健康保险纳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之内,释放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潜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可将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内,缓解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给保险行业带来的重复征税负担,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活力。

        2、比照发展物流业的税收措施,研究出台健康保险服务业的税收政策。一是在支持保险公司从事商业健康保险方面,重点围绕鼓励发展健康专业保险公司、规范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和鼓励试点设立自保公司、鼓励专业保险公司运用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和设立医疗机构等方面出台一些引导性政策。二是在扶持商业健康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障方面,重点围绕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开发各类补充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方面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在促进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健康保障服务方面,重点围绕鼓励具备条件的专业保险公司“走出去”、支持国有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上市、满足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需要以及优化保险企业薪酬体制等方面出台相关税收政策。

        3、根据不同险种细化税目设置,实行保险服务业差别税制。对政策性强的非营利性险种应减税免税;对利润水平低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险种应规定较低税率;对赔付率低但利润较高的险种应适用较高税率;对商业健康保险中限制植入险种应采用较高税率;对市场需求大但国内承保能力不足的险种应适当降低税率。

        4、优化商业健康保险的税基,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措施。一是优化营业税税基。可考虑在现有免税规定之外,以保险机构取得的全部保费收入扣除已决定赔款部分作为营业税应税保费,当发生储金返还和退费时,则由保险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有关税款。二是优化企业所得税税基。提高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简化纳税调整方法。允许应纳税年度的合同项下的赔款支出,尤其应对保险保障基金、健康保险准备金的提取进行严格规定。对大病医疗统筹的保费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允许企业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刺激企业的保险需求。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税基。完善个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支出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完善商业健康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及其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研究”负责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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