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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内幕交易量刑

    证券内幕交易额达五十万元最高判五年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23日 10版)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记者王逸吟)今后,从事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处以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上述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犯罪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严重危及资本市场运行安全和经济社会秩序。如在黄光裕案件中,被告人黄光裕作为中关村上市公司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重大资产置换、重组信息公告前,前后三次指令他人累计购入股票1.4亿余股,成交额人民币18亿余元,账面收益近4亿元。

        孙军工同时坦言,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事后取证难度大,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据统计,2008年初至2011年底,中国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而全国法院审结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仅为21件。

        为加大打击力度,《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三方面,综合认定相关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明显异常。为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防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对象被不当扩大,《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即使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在四种情形下也不构成内幕交易:一是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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