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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22日 星期二

    献计献策(34)

    建立规范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作者:向 勇(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22日 03版)

        “十二五”时期,我国要完成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把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打下坚实基础,建立起科学统一、权威规范、全面有效的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是基础工作。据悉,中宣部目前正牵头国家统计局、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等单位,对已经实施8年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修改完善,准备推出新的《我国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这项工作极为重要,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文化产业统计指标体系要体现文化产业的发展原则。要注重艺术创意与文化保存、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结合;要注重城乡统筹与区域协调的均衡发展,重视地方特色与国际潮流的平衡发展;要注重国民的艺术素养及全社会的文化普及。

        2.要体现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文化产业来自个人(团队)创意(基于文化的创意)或传统的文化积累(历史文化素材),提供的是满足精神消费的文化产品,必须要运用科技与创新研发,基于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专利权和工业设计权)、面向国际市场和现代市场,产生符号价值和象征价值。因此,文化产品有三个标准:创新价值、符号价值和知识产权,这是衡量文化产品的重要标准。

        相应,文化产业有四个特点:艺术创意、现代科技、国际市场、金融资本。文化产业的发展要依赖5个核心要素:高新技术、领军人才、多元化的环境、商业模式、文化资源。

        文化产业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文化为基底的产业,即文化产业化;第二层面是“运用文化、创意元素为企业、社会创造附加价值”的思维,即产业文化化。

        3.要体现文化产业的基本范畴。根据以上文化产业的发展原则和主要特点,我国文化产业可以分为16项、分成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以精神消费为直接目的、大多以版权为主要存在方式的行业。包括音乐及表演艺术业、视觉艺术业、新闻及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动漫及游戏业、工艺及古董业、数字内容(包括网络文化),总共7项;

        第二部分:为其他行业提供创意服务的行业。包括产品设计(建筑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时尚品牌设计)、公关及广告业、节庆会展、咨询服务,共4项;

        第三部分:与旅游、体育、教育等相关的行业。包括文化旅游、体育休闲、文化设施应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经相关机构认定的行业等,共5项。

        这个统计指标体系可以概括为“N+1”体系。其中,“N”为National Index的简写,意为国家指标,指前15项;“1”为最后1项,即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希望纳入统计口径,但须经相关机构认定。

        另外,如果一个传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超过40%以上的增加值来自于创意、品牌、设计等带来的文化附加值,那么这个传统产品的增加价值部分就可以归类为文化产业收入(比如古典家具);如果一个传统企业的营业收入超过40%来自文化产品的销售收入,那么这个企业也可以归类为文化企业。

        4.规范文化产业的统计内容。文化产业的统计数据要包括文化产业企业数(不同企业性质数)、营业额(包括总收入,外销收入、内销收入以及16个具体行业的数据)、附加价值(营业额—生产投入)、GDP增加值、就业人数等,以及一些重要的微观数据、结构数据。每年由中宣部牵头,协调国家统计局、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权威发布。

        文化产业统计指标要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指标体系的范围执行。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辖区统计时,可以少于国家的统计分类,但不能超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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