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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15日 星期二

    企业在维护食品安全中的社会责任

    徐亚文 刘洪彬 《 光明日报 》( 2012年05月15日   16 版)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主体,投资者设立企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赢利,但是,如果不加约束,资本的逐利性必然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继前几年曝出用工业酒精勾兑酒类出售、用三聚氰胺添加奶粉等事件后,近期又曝出瘦肉精、染色馒头、塑化剂、膨大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学家在上世纪初就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试图以此矫正企业的唯利是图行为。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借鉴西方商法原理,也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一般条款。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食品安全领域,这一法律原则具体化为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该法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充分表明,企业既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企业既要以盈利为目的,也要担当社会责任,在给股东带来利润的同时要造福社会,企业的利润目标应该符合整个社会的目标和价值。

        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是道德责任。在食品安全领域,企业的社会责任突出地表现为对消费者的善良义务。从道德层面上讲,一旦确立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际交往原则,当一袋企业自己都不愿意消费的“毒奶粉”流向婴儿奶瓶的时候,无论企业如何申辩,都不应为社会道德所容忍,这实际上也为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预设了价值前提。因此,一旦发生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社会事件,社会舆论应坚持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对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谴责,形成促使企业遵守社会责任的道德氛围。

        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必须是法律责任。企业是依据法律设立的社会组织,在法律关系中被赋予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在这里,社会责任转化为法律义务,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目前,我国企业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法》里只是一般条款,表现为宣言性规范,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并无法律上的实际意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我国企业在传统的环境资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方面比自然人承担了更多的社会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散见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为了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化,法学界主要落脚在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如建议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由《公司法》的一般条款转变为“帝王条款”等。但法律的制定需要总结经验,法律的实施不可一蹴而就。我们在痛恨“苏丹红”、“塑化剂”、“瘦肉精”,拒绝“染色馒头”、“膨大剂西瓜”、“三聚氰胺”,呼唤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血液的时候,由于缺乏法律手段应对,发出的声音软弱无力。既有的法律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不仅监督成本高昂,而且司法代价巨大,需要反思。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统一体,在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法律责任的限度也就是道德底线,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与安全的最低限度。因此,在维护食品安全方面,我们应结合道德教育与依法治理。

        首先,要引导企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如果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企业非自愿的,必然需要法律的强制,但法律的实施需要付出成本,包括诉讼过程中的金钱、时间、信息等的耗费,也包括人际关系的破裂和社会关系的紧张,甚至由于法律不完善,即便是想走法律程序,也会面临法律困境,如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上就存在法律欠缺。但如果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变成企业的自愿行为,使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化为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形成激励机制,则维护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成本自然会有所下降。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让企业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地位。从三聚氰胺事件中的三鹿集团、瘦肉精事件中的双汇集团的结局上看,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关乎企业生死存亡。一个声名狼藉的企业要想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是完全不现实的。因此,应通过积极研究,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保持和提高员工忠诚度、消费者忠诚度、品牌形象、企业声誉、企业长期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的相关度,充分肯定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后对企业业绩、价值、绩效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带来的良好影响,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名誉和品牌带来增值潜力和可持续的收益,从而低成本地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其次要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定化。法治社会的基本信条之一就是权利可以推定,但义务只能法定。要使法律真正作为保障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必然需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治建设,包括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经验,总结我国古代社会的儒商义利观念和交易习惯,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传统商业道德统一在企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中,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法可循。明晰的法律规定,一是可以有效地界定企业与利益相关人的责任界限,既增进社会利益,又避免企业负担。二是可以将一般道德原则变成法律的正当性标准,通过法律的确定性减少司法资源的耗费。三是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促成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在企业运行过程通过法治实现善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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