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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9日 星期三

    最高法:

    垄断案件可请专家证人出庭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9日 10版)

        本报北京5月8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垄断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些措施,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垄断司法解释》确立了集中管辖制度,规定: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经最高法院批准,基层法院可以管辖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孙军工称,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

        此外,《垄断司法解释》还就起诉方式、民事责任承担、诉讼时效问题等做了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全文共16条,将于6月1日起实施。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到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作为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但由于一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屡屡被诟病为“没有牙齿”。专家指出,《垄断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司法机关对垄断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有利于保障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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