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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2日 星期三

    互联网强化法治正当时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5月02日 05版)
    CFP

        4月18日,广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反垄断诉讼进行公开审理,一年半前沸沸扬扬的“3Q大战”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 

        关于互联网作品侵权、互联网用户权益纠纷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一方面一些行业“巨头”被控诉垄断,另一方面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避免互联网企业低层次的恶性竞争?怎样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成果?消费者权益常被忽略的情况又该如何改变?

        防范行业垄断,企业在竞争中做大做强

        行业垄断是良性竞争的一大障碍,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如此,像谷歌、微软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在国外也一直是反垄断机构关注的焦点。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互联网业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百度、阿里巴巴和盛大等一批规模大的企业成长起来。大型企业最初都是从小微企业发展起来的,但是,成长为大企业后,如果滥用自己的支配地位阻碍良性竞争,那就不利于行业进步,必须予以规范。

        事实上,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纠纷也一直不断,百度被曝出的竞价排名制度备受指责,腾讯公司也屡被业内同行指责为“帝国”,淘宝涨价也曾遭到小店家的“围攻”……虽然这类事件近些年并不鲜见,但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互联网行业内还没有反垄断的成功案例。轰动一时的唐山人人公司诉百度事件,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相应地,掌中无限诉腾讯、书生电子诉盛大等反垄断案例最终都没有被司法机关认定垄断。

        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和学术界在认定反垄断上的审慎态度,对规模企业进行制裁是不是会阻碍行业发展,是其中要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要证明某个企业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必须先证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证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必须确定哪些是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互联网作为新行业,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模糊的地方,而且仅仅靠原告自己来举证,也存在难度。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续俊旗表示,淘宝应该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但实体店可能也是它的“相关市场”,如果网络和实体是一个市场,淘宝根本不具有支配地位,更不要说滥用了。至于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判定。这个时候,要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的作用。另外,我们要细化配套的规范,针对互联网的行业特点,出台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的配套指南。

        保护知识产权,互联网企业回归创新

        互联网行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常见的一种是著作权的侵权,即视频、音乐和文字作品未经作者授权进行传播的行为。对于这类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随着对网络视频整治力度的加大,各大视频网站建立了自有的版权审查制度,视频领域的侵权行为大幅度减少。

        但与此同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互动诉百度纠纷未解,果壳网又发文谴责互动百科抄袭。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朱国华表示,我国著作权法的许多规定在网络传播权、电子书业政策、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网络企业自律以及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等方面,跟不上文化产业和网络产业快速发展的步伐。

        除了上述这种内容类的侵权行为,互联网行业还有一种对软件、商业或服务模式的模仿或抄袭现象。国内的很多互联网服务比如社交网站、视频分享、微博等,都是通过引进国外的创意或技术而来。续俊旗表示,竞争混乱和创新不足其实互为因果,大家的业务同质化、竞争同质化、商业模式趋同化,这就造成了竞争不规范的问题。

        虽然我们看到,有些从模仿起家的后起之秀,在自己的产品上也有很多“微创新”,这也正是他们能占领市场的因素之一,但在法律上,对于被模仿者的权益保护仍然需要得到重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对软件原件进行的保护,像番茄花园修改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保护条例中有严格的规定。但对于上述的模仿行为,相关法律的定性比较模糊。

        对那些靠创新立身的起步型互联网企业来说,保护它们的权益非常重要。曾依靠免费和创新颠覆了杀毒软件行业的360公司总裁齐向东表示,互联网的创新主要有商业模式创新、用户体验创新和技术创新。在互联网行业,每一种创新都很难但却极易模仿。小公司好不容易拿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夺去。互联网的大鳄们可以依托自己的资本优势进行免费推广、依托用户规模进行快速扩张,这些都会把小企业推向绝境。

        完善法律制度,保护互联网用户权益

        互联网产品很多是免费的,也就存在一个免费与对价的问题。“你白用人家东西,一旦人家说这部分不让你用了,怎么了?”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春表示,用户其实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在向互联网供应商提供对价,免费只是免除了客户的资金支付义务,但并没有免除客户对互联网公司的一个对价的付出。

        但在法律层面,互联网用户的权益保护,仍有很多棘手的问题。张佳春表示,竞争法研究的对象是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缺乏法律手段。有学者研究完这些企业的协议,发现消费者基于合同起诉没有机会,没有权利。齐向东表示,企业的一些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不能自己说了算,需要有第三方的权威机构进行公正评判。谷歌最近修改了它的用户协议,用户有什么意见的话,可以点击去看,但网民不懂技术,也不懂服务商在为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把他的隐私干什么用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建议,可以考虑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或者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出台网络消费方面及网络交易方面更为专门的法律规定,把隐私权的保护、举证责任、诉讼管辖、诉讼程序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的一些行为表现的延伸规定明确,从立法层面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本报记者 陈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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