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惯例,公布了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引人注意的是,这十大案件中有四件与互联网有关,几乎占了“半壁江山”。四个案件分别是: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十大案件四件“触网”的背后,是网络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爆发式增长。仅以著作权案件为例,2011年地方各级法院新收著作权案件35185件,同比增长超过40%,其中与网络有关的就占了很大比重。
“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网上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表示,这次公布的四个案件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引作用。
那么,这四个典型案件发出了哪些信号?
1.淘宝网商标侵权案:网站纵容侵权要连带担责
说起上网购物,人们首先会想到淘宝网。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网上发生的侵权仿冒行为屡见不鲜。发生这种行为,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要和实施侵权的商户一道承担责任?上海一中院审理的案件对此作出了指引。
2009年,作为小熊维尼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发现,商户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服装上印有卡通小熊图案,与衣念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当年9月开始,衣念公司先后7次发函给淘宝网,要求删除杜国发发布的侵权信息。淘宝网对侵权信息进行了删除,但未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衣念公司认为,淘宝网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于是将淘宝网告上法庭。
2011年4月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认定淘宝网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被动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放任、纵容侵权行为发生,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淘宝网上诉,维持原判,要求淘宝网与杜国发共同赔偿衣念公司损失一万元。
上海一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知识产权领域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案确定了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判断标准,即:如果电子商务网站明知或者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而仍然为侵权提供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那就要与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百度MP3搜索著作权案:达成和解推动商业创新
互联网上的音乐作品随处可见,网民只需在百度这样的搜索网站上敲入几个关键词,就能轻松找到想要的歌曲,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属于盗版作品。对唱片公司来说,是不是让搜索网站删除链接并赔钱就彻底解决问题了呢?
近几年,环球唱片、华纳唱片、索尼唱片等唱片业巨头与百度公司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一直是人们议论的话题,官司一路打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高院经过两次开庭,查明了案情,最终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协助下成功调解了此案,双方于2011年7月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就此展开全面合作。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目录;网民可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歌曲。至此,多年的纷争彻底化解,亿万网民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更多正版歌曲。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强调,对网络产业来说,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工具,根本上是要推动商业模式的创新。
随着网络产业的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网上确实存在不少未经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本案的成功调解,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盗版的传播,激发了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了文化产业和互联网产业商业模式的创新。”张平说。
“天才创新家”——这是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所说,创新、创造改变了生活,但如果创新的成果得不到利用和分享,对社会就没有价值。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就是要在创新和分享之间取得平衡。
3.“3Q”之争和“开心网”不正当竞争案:规范行业竞争
近两年最吸引眼球的互联网案件,莫过于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的“3Q”之争。“战事”最激烈之时,亿万网民一度被强迫在360软件和QQ软件之中作出选择,切身利益受到直接影响。
2010年10月,腾讯公司正式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一年以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360隐私保护器”对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360网”网站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存在不实的描述和评价,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判决维持原判,要求奇虎公司等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这仅仅是“3Q”之争的第一阶段。4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3Q”之争第二阶段的序幕由此拉开,再次成为焦点。
被称为“社交网站竞争第一案”的“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同样广受关注。该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千橡互动公司(www.kaixin.com)对开心人公司(www.kaixin001.com)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损失。
事实上,这两个案件只是网络产业恶性竞争的缩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的判断是,当前我国网络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
专家指出,这两个案件的审理,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释,为行业竞争行为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其意义应当肯定。不过,对于网络等新兴领域,还缺乏完善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前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规定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行业内也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行为规范。这些问题,仍需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本报记者 王逸吟)
201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
2.“拉菲”商标纠纷案
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
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
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
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
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