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深圳市部分道路全天“限制电动自行车行驶”,“限电令”一出,社会上议论纷纷。根据该项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行驶将被扣留车辆,并处500元罚款;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交警可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这是继去年6月6日到12月5日,深圳市在主要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之后又一“限电”大动作。深圳市的“限电”之路坎坎坷坷,去年的“禁电”之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究竟怎样才合理?
屡屡“限电” 一路坎坷
去年深圳市的“禁电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和生产企业反应尤其强烈,还有市民因为电动自行车被扣把交管部门告上了法庭。去年的“禁电”,舆论关注点之一是深圳市政府有没有权力发布这一禁令,没有法律的支撑让深圳市相关部门陷入尴尬之境。对此,深圳市政府于今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一个引发广泛讨论的问题是“禁电”对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快递等行业以及运送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相关行业的正常运营不利,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相对于去年的“禁电”,深圳今年的规定有明显的变化,不仅由“禁”改“限”,对特殊行业也有特别的规定和照顾。深圳市规定,对于所属行业属于规定的特殊行业的,所骑的电动车要按照规定刷成指定颜色,方可在限行道路上行驶。限行区域主要是城市快速干道、城市主干道和城市干道,总长约457公里,占全市道路(不含高速公路)总长的8.05%。4月16日,深圳交警已经正式对电动自行车进入限行路段的行为进行处罚,首日共查获电动车违法588宗,查扣电动自行车912辆。
电动自行车基数大,扰乱交通的现象在各大城市都比较普遍,已经成了交通秩序治理的一个难点。早在2002年,北京市就曾首次尝试“禁电”,但三年后由于市民反对意见大,执行难度大等原因,北京市取消“禁电令”。此后,珠海、广州、东莞、温州、武汉、南宁、厦门、海口、沈阳等全国许多城市,也都曾出台过禁止或限制电动车上路的政策。但各地“封杀”电动自行车的各种措施,要么广受争议,要么不了了之,实施效果都不甚乐观。
“限电”有利亦有弊
对于“限电”政策,多数机动车司机纷纷表示支持:平时开车最怕电动车和自行车,天黑时经过十字路口,冷不丁突然窜出来一辆电动车,躲都来不及,经常是吓出一身冷汗。电动车抢车行道、逆行、随意变道等等行为,带来了不少麻烦。深圳市的电动车保有量近50万辆,电动自行车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涉电”死亡事故占到20%左右,上升非常明显。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吴立民多年来一直主张“限电”。吴立民认为,许多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造成大量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速度快,没有车牌,一旦出事,在无人的地方,很可能因为没有号牌而逃逸,而且很难侦破。
对于深圳市目前的“限电”,舆论调查显示大部分市民表示支持。不过也有来深圳市的务工人员表示“限电”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生活负担,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出行利益得不到保障。部分市民希望深圳市能出台相关法令,合理有效地管理电动车,把“限电”变成“管电”。
专家认为,电动车限行政策,不宜一刀切。电动车固然存在驾驶员普遍缺乏安全驾驶技能,任意穿插、超速行驶等问题,但电动车“清洁、便宜、便利、高效”的特点使其自有存在的道理。电动车清洁无污染,符合绿色环保的目标;电动车价格比较亲民,车子本身与后期费用较低;作为交通工具,电动车便利高效,工作生活比较方便且道路使用率较高。
直接“限电”不如创新管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不能大于40公斤。但如今市面上的电动车,时速超过20公里的占大多数;为了符合标准,很多厂商为电动车加了限速线,但这种线很容易拆除。电动车速度要比自行车快得多,加之部分电动车车主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闯灯串道现象普遍,因此给交通管理带来很大麻烦。但即使这样,是不是“限电”就合理呢?
深圳自行车运动协会会长邹卓钢认为,政府应该向市民提供多种出行方式的可能,应该提供让人们自由选择的条件,“可以挤公交车,可以骑电动车,也可以开车。”政府应该引导市民怎么走,例如美国为了鼓励市民不要一人开一辆车,政府就提供了多人乘车的快车道,像深圳这样直接限制使用是不人性化的。
一刀切的“限电”势必会给广大电动车主与众多电动车生产商带来经济损失,而且据业内专家表示,我国巨大的电动车市场使得电动车厂商加大技术研制力度,我国电动车技术领先国外3至6年。目前应该尽快制定和更新完善行业标准,我国电动车行业还有很大潜力,应当组织厂商、专家、用户、学者等进行便利与安全方面的探讨,制定出一套新的标准规范电动车行业。
专家认为,合理的行业标准出来之后,就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界定电动自行车,对于那些超过标准规定的车辆,禁止行驶,减少安全隐患。而达标的,在上牌登记后应当准予上路行驶,纳入交通管理,使电动车车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主动提高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本报记者 陈 恒 本报通讯员 田晨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