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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11日 星期三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存在“鼓励侵权”之说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4月11日 09版)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记者田雅婷)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部分条款存在争议。为此,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今天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此次修改草案中争议较多的是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对此,高晓松、小柯等许多音乐界人士认为,该条款不但没有尊重作者的权利,还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王志成指出,第四十六条应该跟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四十六条不只是限定了3个月,还提到了四十八条,而四十八条实际上对集体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还有一些时间限制问题都作了规定,联系起来看应该就能理解,并不会削弱权利人的权利。”

        王志成强调,《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另一个极具争议的是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许多人认为,这个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甚至鼓励网络盗版侵权。

        “这涉及到‘避风港原则’(即平台被告知有侵权事实就必须删除)和‘红旗原则’(即对于没有版权证明就允许上传的作品,服务商应承担‘应当知道’的侵权责任),并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不承担责任。”王志成解释说,“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讲得很清楚——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运营商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技术供应商,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现在有一种情况,技术服务商往往也参与一些内容的编制、策划或内容提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他是不是纯粹地从技术角度提供服务,如果只提供技术服务,那么就要按照‘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处理,如果除技术之外还从内容的角度进行了服务,那么则必须承担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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