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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29日 星期四

    两会精神专家谈

    严格执法是重点

    ——访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 光明日报 》( 2012年03月29日   04 版)

        记者: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2639票高票通过。尽管两会已经结束,但人们对于刑诉法修改的关注依然热度不减。您认为刑诉法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它和普通百姓有什么关系?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程序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我们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你不是直接故意的犯罪,也可能有时候会过失犯罪,也有可能被冤枉犯罪,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成为犯罪的受害人,比如财产被盗、被打劫。你不是被告人、被害人,你还可能成为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属,你如果目击了案件的发生,你可能成为案件的证人或者说参与诉讼成为鉴定人,可以说刑事诉讼跟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直接相关。

        记者:您参与了刑诉法修改的全过程,对于此次大修,您如何评价?对于哪些条文的修改印象最深?

        陈卫东:这次修改有90多个条文,可以说每一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条文主要解决了如何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这一问题,改变了过去只偏重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的做法,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在强制措施上、证据制度上、在审理程序上都贯穿了保障人权的精神,方方面面的修改都是巨大进步。比如,第2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第43条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都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记者:证据是定罪量刑的事实指针,此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被认为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正确办案,防止错案。您对此如何看待?

        陈卫东:刑诉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但在具体条文里,没有规定该如何禁止。此次修改,在中央司法改革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将“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吸收入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

        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公权力追究的时候,是弱势的。将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必然形成错案冤案。它侵犯了公民的身心健康,损害了其人格和尊严,是对人权的侵犯。排除非法证据就能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的动力来源。

        目前还有一个新的情况需要注意,就是过去那种赤裸裸的殴打等暴力手段,现在越来越少了,更多的是一种隐性的、不留痕迹的刑讯,这样的行为不留痕迹,很难取得证据,有待立法上进一步解决。(本报记者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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