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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15日 星期四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2年3月14日通过)

    《 光明日报 》( 2012年03月15日   03 版)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万众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以新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新步伐,在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上见到新成效,努力实现本届全国人大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王胜俊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2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提高队伍素质,强化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四、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依法应选的其余名额予以保留。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七、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八、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高于上届。

        九、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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