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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代表

    刑事诉讼制度:
    更完善更科学更文明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10版)

        记者: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是典型的人权法律,因为它所规定的每一项内容都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安全等基本权利直接关联。您如何评价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张文显:这部草案通篇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和宪法原则,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文明,标志着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草案郑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权。其次,从制度和机制设计上进一步规范司法权的实行和运行,防范了侦查权的滥用。第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已有的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的规定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顽症。第四,完善了辩护制度。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通过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在实质上延伸了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第五,完善了强制措施,规定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惟一抚养人等虽符合逮捕条件,但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等等。

        记者: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这一政策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张文显:草案对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强制措施上明显严于其他犯罪。同时,草案专门增加了一编,即“特别程序”,其中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属于宽严相济当中“宽”的内容。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了特别诉讼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也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创新。

        记者: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以怎样的理念进一步确保程序正义的?

        张文显:仔细研读这部草案,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感受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完美统一。这一科学化体现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全过程。针对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草案明确规定了在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羁押以后,对其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针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期间能否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问题,草案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准确适用逮捕措施。

        此外,草案传承了中国社会伦理和司法传统。例如“亲亲相隐”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伦理习惯,也是中国司法的传统。草案规定不得强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指证,这条规定显然是继承了我国司法的传统,这样的规定是从考虑维系家庭关系出发的,而家庭秩序的维系有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  

        (本报记者 袁 祥  曾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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