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校长,有些公众认为,刑事诉讼法与自己的关系不大,和日常生活有距离。对此您怎么看?刑诉法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徐显明:首先,刑诉法在法律体系当中具有很独特的地位,它是一部基本法,又被称为“小宪法”。作为基本法,从立法的权限来说,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要求,也就是这次的修正案草案,然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表决和通过。
为什么把这部法律叫做基本法?因为它涉及到的公民权利都是基本权利,而不是一般的权利。其中最直接的,就是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众所周知,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权利。和我们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直接相关的立法,当然是基本法。
第二,刑诉法是为了保障刑法准确实施而制定的法律。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为了实体法的准确,必须要有程序法的准确,实体和程序总是连接在一起的。这也体现了刑诉法的重要性。
第三,正如王兆国副委员长在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提到的,这部法实际上是一部人权法,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制定的法律。刑事诉讼非常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的底线;其次,是让有罪的人准确地、及时地、合法地受到追究。刑事诉讼的这两个基本目的,都和人权有关。所以我们说,它也是一部保障人权的法律。
这次修改,最大的看点就是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部分。这部法律是1979年制定、1996年进行的第一次修改。1996年的时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没有进入宪法。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写入了宪法。2004年以后,我们每制定、修改一部法律,都要遵循这条基本原则。所以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就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写了进去。
记者:在具体的修改中,是怎样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徐显明:这方面亮点很多,比如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等。除此以外,我比较关注的还有这么几点。
一个是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条件,完善了逮捕审查批准的程序。现行刑诉法规定了逮捕的法定条件,但写得非常笼统:“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到底哪些属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很多不同的理解。甚至有的还没有发生社会危险性,也进行了逮捕。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做法,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这次把“发生社会危险性”专门拿出来,从五个方面作了细化。只有这五种情况出现的时候,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才认为有社会危险性。这就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另一个,是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这也是巨大的进步。过去我们一旦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就是逮捕。现在我们把监视居住用起来,当没有发生那些社会危险性的时候,可以用监视居住的办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再一个是完善了侦查措施,包括大家很关心的技术侦查,也就是通常说的“上手段”。“上手段”不是乱上,要严格程序,严格批准,在严格监督之下,这些手段才可以使用,从而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