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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21日 星期二

    积极探索对虚拟社会有效管理途径

    冯 准 《 光明日报 》( 2012年02月21日   11 版)

        在信息化呈爆炸式发展的今天,海量、高速、便捷的信息传递途径把人们深深嵌入互联网之中,虚拟社会已经延展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虚拟社会在扩大人类活动的范围、延伸人们社会交往时空的同时,提高了人们的感受能力、反应能力和智力系统,并以其开放性和匿名性使人们青睐于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内心世界,更直接更坦诚地发表观点、传递信息、交流情感。但是,人们在受益于虚拟社会的即时性、交互性和开放性的同时,也深为这些特性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所困扰,如利用病毒和木马程序进入网络系统窃取信息严重威胁、破坏了信息网络安全,扰乱了虚拟社会的正常秩序;利用软件产品复制成本低的特点,绕过应用程序的技术保护措施,严重侵犯知识产权;通过各种手段,在互联网上窃取、公开他人隐秘事项,对个人隐私权益肆意侵犯;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伦理道德体系进行渗透和腐蚀;等等。这给互联网这个虚拟社会的管理带来巨大挑战,探索一套对虚拟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办法十分必要。

        第一,制订专门针对虚拟社会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总体上有待补充完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模糊,不少内容属于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具体针对网络管理问题的法规法律效力有限,内容涵盖面小,难以从整体上给出较为全面的控约手段。我国的互联网法律和互联网行政法规中,除对经济处罚有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外,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的内容,遇到严重互联网犯罪行为,基本上是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这给预防、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带来不少法律上的障碍,在处罚的考量上,往往以罚款为主,以刑事处罚为辅。由于罚款数额与违法犯罪行为的获益之间不成比例,不法分子客观上并未受到多大物质损失,违法犯罪的成本普遍较低。所以,要在梳理虚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基础上,结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中遇到的实践难题,尤其要对因法律真空或法律规定不明而造成追责困难或降格处理的案例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不断探索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设计和实践方案,使虚拟社会中的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建立专门网上执法和监控力量。虚拟社会的开放与案件查处的属地管辖是较难调和的一对矛盾。由于网络违法犯罪往往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为侦查取证而长途奔波时有发生,追逃效率低下。为了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可以尝试建立一支专司网络稽查监管的执法队伍,解决立案属地问题的限制,同时建立一套特别的网上侦查办案程序和取证规则,使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使虚拟社会管理进一步朝着专业化发展。 

        第三,加大科技支持力度。虚拟社会具有高科技属性,对这一特殊领域能否进行高效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手段的科技含量。加大研发、购置网络科技工具所需资金的投入,开发更多、更高技术含量的网络监管系统,是提高司法机关发现、追踪违法犯罪的能力,及时封堵各种违法犯罪网站的必然要求。目前,政府部门在网上投入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还很有限,离即时发现、迅速打击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因此,要高度重视虚拟社会中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以及对现实社会管理的巨大影响, 创新防范、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理念,注重利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治对虚拟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

        第四,强化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一是完善报警手段,快速获得网民的举报、求助信息,及时有效地回答和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加强网上巡逻,包括网上常规巡视和搜索巡查,重点对网络群体和网上社区的巡查,及时封堵、删除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良信息;三是依法进行网上案件查处,对已发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此外,还要加强虚拟社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开展互联网联网备案,全面掌握网站、上网场所、联网单位和互联网服务单位的基础管理信息,掌握网民网上虚拟身份信息,建立与其真实身份相符的虚拟身份信息数据库。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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