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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13日 星期一

    观点新闻

    社会管理创新要以尊重法律为前提

    《 光明日报 》( 2012年02月13日   02 版)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本报讯(记者梁捷)在日前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不能以法治名义突破法治去搞所谓的“创新”。

        韩大元说,社会管理创新会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其中必然有一部分核心的和重要的机制、制度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社会管理新格局的长期稳定和有效。这时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律发挥制度保障的作用来巩固创新成果。

        同时,社会管理创新既然是“创新”,就可能与某些现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韩大元强调,如果出现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在它们被修改和废止前,社会管理创新不应以违法为代价而贸然进行。违法的创新行为也许能获得短期效应,却腐蚀着法治大厦的基石,损害法治建设事业。所以,当社会管理创新与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最合适的解决办法是根据实际尽快修改或者废止,打通管理创新的法律通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创新行为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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