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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11日 星期六

    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访谈系列⑩

    崇高的文化产品需要倡导

    ——访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教授陈奇佳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11日 04版)

        记者:您认为什么样的作品能够称得上是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具体的评价标准有哪些?

        陈奇佳:要创作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首先需要确立一种规范。只有确立了一种具有开放性的、由那些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经典所整理出的规范,我们才能接着去探讨什么是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作品。

        具体说来,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往往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它必然会具有一种好的格调,好的格调一般是指文化产品中蕴含着某些典雅的、含蓄的或是深沉开阔的因素,也就是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所公认的形式和风格。其次,在内容方面,需要有一种直面重大问题的意识。再次,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一定会反映出创作者崇高的价值观念和思想倾向。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要有勇气直面中国人当前的精神状况和生存状况,要有担当的责任感,这是创作出具有崇高情感的文化产品的前提所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责任感来自于创作者自觉扎根民族传统和当前社会现实的意识,而并非是简单地回到过去或是一味地参照西方的标准就能解决的。

        记者:有些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在社会上产生的反响与我们对它的预期仍有一定的距离,您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

        陈奇佳: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作品不易流行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

        毋庸讳言,对于社会的一般受众来说,文化产品的主要作用就是消遣,即使是从整个人类社会来看也是如此。就大部分情况而言,社会上流行的文化产品并不一定是崇高的。这种现象的出现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原因。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无论是对于创作者还是普通受众来说都需要具有一种极大的精神强度,而你无法要求每一个普通受众总是能够维持那样的精神强度。更何况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作品往往还会带有很强的形式性,这就要求受众要具有很高的文学素养、阅读水平和精神追求才能领悟得到。

        但是我们同样需要看到,就整个文学艺术史来说,最终能够流传下来的还是那些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所以某个文化产品在社会上的流行与不流行,并非是影响其精神价值的关键因素。

        记者:正如刚才所说,在现实中,崇高的精神价值与有很强的传播力、影响力往往具有一定的落差。因而有人认为,雅俗共赏只是一种理想境界,而市场的选择才是评判优劣的标准。对此,您怎么理解?

        陈奇佳:首先,具有崇高精神价值的文化产品不易流行绝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去倡导它们,更不意味着完全放任自流,进行所谓文化的“优胜劣汰”。

        其次,文化产品的创作在某种意义上要“走进象牙塔”,我们要去鼓励文化产品的创作者去提高自身的境界,这具体表现在形式感觉和情操的培养上。

        最后一点就是要鼓励严谨的学术批评的介入。总的来说,当下批评界表扬的声音太多了,而那些具有针对性的评论相对太少,造成学术研究和文化生产的脱节。

        (本报记者 李 韵 本报通讯员 姜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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