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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11日 星期六

    三部委:

    商业银行服务要明码标价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11日 02版)

        本报北京2月10日电(记者温源)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定价。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服务价格应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违反总行的规定,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据透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一些项目和标准还要进行调整,预计配套的政府定价内容收费标准将于日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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