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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05日 星期四

    国家发改委发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光明日报 》( 2012年01月05日   06 版)

        本报北京1月4日电(记者冯蕾)国家发改委今天宣布,《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近日实施。其中规定,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幼儿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暂行办法》要求,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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