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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学者论坛

    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陈敬刚 《 光明日报 》( 2011年12月20日   16 版)
    古“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一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该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是指该国在传统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成果的总称。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传统社会法律设施为主的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古代法律规范、法律技术为主的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以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为主的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其中,心理或意识层面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深刻反映出该民族国家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及其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诉求。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中,根据法治生成的基础与来源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现代法治可以被归为两类:“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在“内生型”法治国家中,其现代法治系由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长河中自然孕育、演化而来,两者之间的继承、传续关系十分明显,在基本精神与价值观念上相互契合、几无差异。相反,在“外生型”的法治国家,由于其现代法治的生成并非社会内部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借鉴移植、消化吸收他国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的,因此,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文化,其现代法治与本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两种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将直接影响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甚至构成其法制现代化事业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作为一个“外生型”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这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

        我国近现代法制起步于清末修律,其主要方式是移植他国“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重塑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以适应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即所谓“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沈家本语)。尽管如此,应当看到,自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我国本土生成的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中所包含的法观念、法意识作为某种“活”的法律文化积淀仍然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左右民族每一成员的法律思维与行为选择。现代法治在规范社会生活、构建法律秩序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难以从“纸面上”、“书本上”落实到社会成员的“行动中”,这一切都要求我们理性反思百余年来法制现代化进程在目标、路径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和不足,并从中挖掘出有益资源,以做到“古为今用”,从而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根基。

        毋庸讳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存在大量与现代法治扞格不入的消极因素,它们严重阻碍了法律文化传统的自我更新,也是近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为什么必须实现转型的根本原因之一。但同时,我们不能因此就简单否定其全部价值,毕竟,“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张晋藩语)。事实上,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整个中华民族在规范社会、治理国家过程中经验智慧的结晶,其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曾经遥遥领先于同一时代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闪耀出异常夺目的璀璨光芒。此外,传统法律文化还包含有许多科学、合理的因素,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法制文明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和可资利用的重要“本土资源”。

        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读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为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古代先民在这片热土上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如此,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神原则、规范制度还与其他优秀的民族文化形式一起被输入日本、朝鲜、越南等周边国家,对其封建性法制乃至整个封建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抚今思昔,民族先辈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迫切需要的精神动力,它可以增强民族的凝聚力、自豪感和自信心,激励我们为推动国家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其次,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积极因素、合理内容是构建现代法治的有益资源,对其在适当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吸收,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这方面事例众多,譬如,古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思想提醒我们要多角度、多维度地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积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又如,传统法律文化中“情法结合,慎刑恤狱”的法治思想及其法律实践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审慎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以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愈加清晰、明确,人们越来越重视有效发挥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治中的积极作用,并将其中的一些优秀资源创造性地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使之能够直接适用于立法、司法实践当中。譬如,儒家思想与传统法制中矜恤、优待老者的原则与实践在我国近现代各部法律中消失了百余年之后被重新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当中:2005年颁布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今年刚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以外,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等等。

        传统法律文化是塑造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基石,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是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笔者相信,在汲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将展现出勃勃生机,古老的中华民族一定会再续新的篇章,为世界法制文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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