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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07日 星期三

    最高法

    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07日 10版)

        本报北京12月6日电(记者王逸吟、任生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通知》指出,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通知》还指出,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通知》还要求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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