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律师资格考试独存,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以及统一司法考试三个阶段——
●1986年,全国十几个省市进行律师资格考试试点,考试由地方司法厅(局)组织命题并实施,仅限于司法行政系统和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报名。
●1988年10月,司法部首次组织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1995年、1997年和1999年,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分别举行了三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
●2000年7月,司法部发布《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对律师资格考试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内容包括明确考试科目、设立考试命题委员会、考试录取实行“数额制”。
●2001年10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颁布,规定自次年起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2年3月,首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举行,通过率仅为6.68%。统一司法考试以其难度高、题量大、竞争性强和通过率极低,被称为“天下第一考”。
●2003年1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80号)发布,首次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在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但考试地点限于内地。2005年又补充规定可在港澳当地参加考试。
●2008年5月,《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发布施行。截至2010年,140名台湾居民通过了考试,其中20余人取得大陆律师执业证。
●2008年,明确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前参加司法考试。(本报通讯员路倩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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