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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01日 星期四

    中美律师资格考试纵横谈

    作者:赵炳昊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01日 15版)

        今年是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施行的第十个年头,而司考已然与注册会计师、医师资格考试一并成为中国最重要的三大执业资格考试。“纵观”司法考试的前世今生,正是中国法治建设披荆斩棘奋进历程的一个鲜活切面。而“横看”我国的司法考试与其他西方国家法律资格考试,可以为尚处少年期的中国司法考试制度提供一镜鉴。

        我国的司法考试是一个全国统一的考试,而美国并没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与美国的联邦制相适应,美国律师资格考试由各州分别组织实施。理论上,考取某个州律师资格的律师只能在该州执业。在实践中,许多州之间有互相承认彼此律师资格的互惠协议。例如纽约州就与三十五个州有互惠协议。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可信度和质量并未出现州与州之间的明显差异。即使是在偏远、经济不发达的州,考生也必须通过一些统一的考试,达到相应的要求。这与我国为了照顾一些地区和考生而实施的三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做法颇有不同。

        中美两国在法律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思想和评价思路上也有较大差别。这尤其以考试中的主观试题——案例分析题表现得最为突出。就我个人参加中、美律师资格考试的经历来说,中国司法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标准答案是唯一而确定的。相比之下,以纽约州律师资格考试为例,考试委员会每年也会公布两份案例分析题的示范性答案,只不过这些“答案”是直接取材于考生的真实作答。而且,这两份为州考试委员会所推崇的考生作答往往在经过层层推理后,得出的结论是大相径庭的。实际上,美国律师资格考试更强调测试考生是否能够像律师一样进行分析、推理,而不太在乎究竟结论正确与否。这一差别是与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思维逻辑体系紧密相关的,也十分值得我们去研究、思索。

        正如人们对我国司法考试的种种期待一样,历史悠久的美国律师资格考试也正在酝酿着一些重大变革。不过,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得更远一些,可以发现美国律师资格考试的标准也曾经良莠不齐,以至于有美国学者评论美国律师资格考试曾是一项十分“业余”的考试。与之相伴,联邦最高法院也曾经蜷缩在国会大厦的一角。时至今日,无论美国律师制度的完善程度还是美国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早已不可同日而语。而我们对中国的司法考试和法治建设完全也应当有这样的信心和决心。(作者为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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