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下半年组织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次执法检查,揭开了劳务派遣问题的冰山一角,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每次会见客户,秦斌(化名)都觉得底气不足。
名义上,他是一家国际知名投资银行证券销售部门的销售经理,工作让人羡慕。不过很少有人知道,他其实并不是这家投行的员工,而是被“派遣”过去工作的。“严格讲,我不能代表投行去和客户谈生意。但这就是我的工作。”秦斌言语间透着无奈。
秦斌说的“派遣”,正式名字叫“劳务派遣”或“劳务租赁”。这是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先由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工的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均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工单位没有关系。
近年来,劳务派遣市场逐渐繁荣。今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就重点检查了劳务派遣问题。10月底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揭开了冰山一角。
报告认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并具体指出:用工单位用工有不少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以下简称“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派遣人员同工不同酬、不予参加社会保险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比较突出;不少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较低,难以履行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力较低问题比较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组织进行的第二次执法检查。研究人大制度的专家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部法律进行两次执法检查并不多见,说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高度关注。
劳务派遣泛滥——
三大危害不容忽视
在金融行业,秦斌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少数,在建筑、制造等行业,劳务派遣更加普遍。而且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甚至包括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工都大量存在。
今年1月,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肖堃涛在上海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发言说,2003年劳务派遣工占全市各企业全部用工人数的28.3%,2008年初已达39.7%,最近两年仍在上升。从全市各行业来看,制造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最高,占43.6%;而从企业所有制类型来看,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最高,占47.2%,个别企业甚至高达90%。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玉清透露,根据全国总工会对十几个省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已不少于2000万人。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现实中,法律规则已被突破。
接受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时,58%的劳务派遣工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固定性的,17%认为自己的岗位是长期性的。广东的一份数据显示,全省金融系统57.4%的劳务派遣工从事主业岗位。其中,某国有银行广州15家分支行里有2900名劳务派遣工在一线柜台工作,占91.5%。
劳务派遣泛滥,首先带来的危害是劳动关系不稳定。既然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就是不想长期用你。这造成了劳动关系不稳定,员工也不安心。
劳务派遣另一个危害是“同工不同酬”。在东部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等行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38%。显然,这与法律上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规定并不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强调,现在“同命不同价”的法律障碍已经清除,但如果任由“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现象持续,社会风险就会进一步积累并加大。
此外,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劳务派遣工维权的难度很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指出,现在多数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工会,而用工单位的工会也没有把派遣工纳入其中。劳务派遣工超时劳动、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现象比较突出。
节省用工成本——
企业热衷派遣的奥秘
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国外也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因其灵活、高效和用工的专业化,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专家看来,目前我国的企业如此热衷于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出于这些考虑。
“相当多的企业不是为了在用工上提高效率、更加专业化。相反,他们是用这种形式规避对职工应负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道出了其中奥秘。
理论上说,派遣工与用工企业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就不需要为其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金,而应该由派遣公司承担这笔费用。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派遣工是被企业直接雇用的,企业只给派遣公司交一笔管理费,就算成“派遣”。这样,企业节省了成本,获得了廉价劳动力。而派遣工没有劳动合同,更谈不上享受社会保险了。
即使有些劳务派遣公司愿意为派遣工办理社会保险,也会想方设法克扣。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就钻了空子。
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是为了节省成本。承载着更多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为何也对劳务派遣青睐有加?
一些企业给出的理由是:在改制过程中为了避免重蹈“吃大锅饭”的覆辙。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陈斯喜并不认同这个理由。他认为,国有企业不应该强调特殊性。避免“吃大锅饭”,完全可以采取其他的办法。例如,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可以采取业务整体外包的方式,这样效率更高,而不用搞劳务派遣。
在更多人看来,达到管理部门对职工工资总额的限制性要求,才是国有企业搞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
胡彦林指出,在一些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挂钩的国企中,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往往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而是作为营业外支出。大量使用派遣工,既可以满足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又可以避免突破企业工资总额的限制。
“为了降低工资总额,就搞劳务派遣,对新进入的员工‘同工不同酬’,这有悖于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直言。
治理派遣乱象——
完善制度是关键
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周玉清曾书面建议:“应该把劳务派遣问题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
当前,通过修改法律、完善制度治理劳务派遣市场的种种乱象,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要通过修改完善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派遣专门法规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和“三性”岗位等规定。
周玉清表示,最好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因为这部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简单。“如果劳动合同法暂时不能修改,国务院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应该修改。如果实施条例一时也不能改,那么人社部牵头的劳务派遣规定应该尽早出台。”
蔡昉则提醒,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本身就具备规避保护职工权益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从制度上做比较大的变动,来消除派遣工制度的漏洞,“以防止企业有滥用的动机”。
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加强监管,也是治乱的重要抓手。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依法清理和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
“不是什么人、什么机构都可以办劳务派遣公司。”郑功成指出:“现在这方面问题不少。一些派遣公司并不具备资质,被派遣的劳动者得了职业病或者出了工伤事故、领不到工资,两边都不管。这方面的监管应该作为一个重点。”
事实上,劳务派遣单位作为一种经营劳动力的特殊用人单位,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实行了行政许可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透露,我国也将借鉴国际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对于广受关注的“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现象,郑功成设想,应当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推进解决。他表示,由于历史原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就是有两种人,一下子实现同等待遇可能有难度。
“但起码要保证同一年进来的人,不管是什么来源,都应该同工同酬、同制同权,逐渐由两个轨道并为一个轨道,走向平等。这可能时间会长一点,但能够平稳地过渡。如果什么都不做,就会成为社会矛盾的风险来源。”郑功成表示。(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