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起,中国农产品品种价格轮番上涨,尤其2010年上半年,小宗农产品价格涨幅惊人,“蒜你狠”、“豆你玩”等相继出现。难以控制的农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挫伤了农民积极性,扰乱了农产品流通秩序。为此,政府各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项调控措施,目前,部分农产品价格止涨回跌。然而究竟农产品价格能否回到合理区间仍未知,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问题依旧令人担忧,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形成的内在机理
第一,市场机制促进生产布局调整,产能向主产区集中。我国小宗农产品产量少,规模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宗农产品的产能向气候、土壤条件适合的农作物生长区集中,小宗农产品主产区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越来越大,极易被操控;且小宗农产品普遍具有耐储存性,仓储条件逐步成熟,为中间商货源垄断、哄抬价格提供了技术支持。
第二,中间商自利性本性。在本次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形成过程中,中间商唯利是图,凭借掌握的市场信息及经验,能对小宗农产品市场供需总水平合理预测,具有价格形成的信息优势;随着市场进一步开放,中间商在竞争中积攒了一定财富,加上宽松的货币政策及房地产、煤炭行业的整治,民间出现了大量游资,为中间商操纵小宗农产品提供了条件。
第三,流通环节中农户与消费者有效信息不足,话语权缺失。农户索取新信息速度慢,维权意识差,对小宗农产品市场的供求状况等有效信息掌握不充分,因此对价格缺乏判断力;我国小宗农产品虽产地集中,但仍属散户种植,抗风险能力差,必须依靠中间商才能把商品销售出去,这种依附关系降低了其市场交易的话语权,弱化了讨价还价的能力。同时,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信息上。由于学识技术等欠缺,消费者很难得知小宗农产品市场的事实状况,容易被中间商误导。加之小宗农产品通常可替代性较弱,被迫消费现象也就必然存在。
第四,市场制度环境缺失,政府监管不足。当市场制度环境存在缺陷,违约侵权无成本或低成本时,职业道德缺失的中间商在政府监管缺失情况下,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消费者与农户的利益。
第五,偶然因素扩大了供需缺口。2010年我国西南干旱和大部分地区的持续低温,造成了夏季农产品减产,与2009年相比,2010年绿豆产量大约减少了13万公吨。同时,社会因素也在短期刺激了需求增长,比如:某些养生学的兴起导致对绿豆等的需求上涨。
小宗农产品价格的政府监管行为
小宗农产品交易过程中,各经济主体的博弈权力不均衡是导致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动的客观原因。中间商的不正当行为之所以会得逞,不仅是由于中间商凭借完全信息具有渠道优势,还在于博弈过程中缺乏对中间商的可置信威胁。可置信的威胁来自农户或消费者,还可以来自第三方的政府,然而分析发现,农户与消费者话语权的缺失,注定其作为威胁具有不可置信性。下面分析一下政府监管行为。
当参与者自身素质不高,市场功能又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监管作为可置信威胁,对参与者博弈选择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制止流通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法规仅有1995年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我国小宗农产品市场管理仍处于粗放阶段,流通渠道长、流通环节多,经营者复杂,政府执行价格管制的成本高,监管难度大,即便存在上述《规定》,也由于执行性差而使经营者不会相信它。因此,政府对小宗农产品的监管缺失同样具有不可置信性,通过价格异动现象暴露无遗。假若小宗农产品流通市场具有完善的流通制度,政府拥有完善的监管职能,中间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成功的概率将大幅降低,且一经发现,会导致其收益为零甚至为负。
农产品价格异动的治理路径
首先,短期治理应依据但不依赖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但若不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将面临崩溃,因此,政府各级部门必须从法规上对中间商加以约束,对流通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依法查处,加大对不法分子打击力度。完善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法律法规,主要应围绕反垄断政策、流通组织化政策、特殊商品流通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几个方面展开。此外,受生产成本提高与气候影响导致的供给减少,其价格上涨有其合理性。在市场完善的情况下,对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而产生的价格异动应由市场自行解决。
其次,长期根治应着重于提高各经济主体素质、完善政府监管职能。一是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第二,应提高中间商市场经营素质,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第三,应提高消费者消费素质,加强维权意识建设。第四,完善政府职能,加强政府内部治理。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农产品流通及其交易市场信息的充分、透明,同时要对市场中出现的不良现象积极干预,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贮备制度,建立完善我国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功能,对潜在危机也能迅速侦查,未雨绸缪。(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