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宪法的精神及其基本原则都彰显着人文主义精神。宪法的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并以此为出发点制约各种政治、经济、社会的永固权力。自有宪法以来,它就肩负着保护人民权利的使命,成为人文主义的最具表现力的载体。
近现代宪法中的人文精神
几乎所有自称“依宪治国”的国家都公开承认以下几大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即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的价值取向及维护人民尊严的道德信念是人民主权国家的理论基础。“主权在民”的原则,奠定了国家权力体制的政治基础,肯定人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是人文主义精神在宪法中的有力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即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存在、配置和运行的目的、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首要责任。人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相反,国家就是为人而存在的。
限制原则,即限制政府的权力。既要发挥国家权力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功能,又要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人民权利,那就必须制定并实施宪法。
中国古代社会就有以人为本的文化精神。春秋时期管仲最早提出以人为本的方略:“夫王霸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管子从制度上强调尊重人的作用和地位,处理好政权与人民的关系。但我们也要看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并不具备现代宪法产生的土壤,因为该时代的人文精神只是维护主权的一种手段,其无法演化成限权的制度或思想。
人文主义在宪法实施中的现状
“以人为本”高度概括了人文主义的思想。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人文主义的贯彻还有不足。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一个振兴而强大的中国正在崛起,思想文化的现代性也在重建。但是高消耗、低效益、粗放经营的经济发展方式急需转变。更重要的是,为了追求现代化,急于要效益的心理普遍存在。由于人文素质不高,出现了急功近利、效益至上、“见物不见人”等不良状态。
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缺乏现代意义下的自由、平等之精神。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以利益作为价值体系的中心,人文精神往往失落和下滑。这也凸现了重建人文精神、重造人文品格、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尽管传统的人文主义包含有以人为中心的“人本”、“人贵”、“民本”和“爱人”等思想,但是却没有催生出法治的精神。正因如此,人文主义一方面缺乏思想上的正确树立,导致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缺乏公众的法治、宪法意识的培育;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在西方与中国发展背景的不同,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使得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并未演进到现代意义上的人文主义上来。
宪法实施中怎样弘扬人文主义
第一,正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领自由、平等观念的树立。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决定因素是人,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自由、平等的原则理念,是人文主义的重要内容。尽管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都引入了自由、平等的理念,但该理念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中却起着“领跑”的作用。
市场经济表面上导致了人们之间利益的对立,甚至以牺牲一部分、满足另一部分的利益为代价,但这种竞争使整个社会获得了巨大的进步。自由、平等的竞争才是市场经济的关键。自由是社会的必须,但自由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当自由与平等紧密结合起来时,社会担当起仲裁人的角色,其任务是主持公道,防治滥用权力。
自由与平等不仅确立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同样也反对国家权力本位。它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意识,推进社会自主性发展,对人们摆脱身份的束缚和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起了重要作用,奠定了权力制约的观念基石。同时,自主意识的提高,使权利本位的思想深入民心,不断强化权力制约意识,从而为以限权理论、民主与法治理论为内容的宪法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观念性基础。
第二,培育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意识要求社会主体正确把握宪法的内涵,更要求社会主体从内心对宪法产生强烈的信服感,在实践活动中自觉将宪法的要求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中国近代立宪运动虽未成功,但却起到了思想启蒙作用。随着上世纪80年代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目前民众的宪法意识与宪法实施的要求还有距离。中西方国情不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不是由下往上演进的,而是以国家为主导的,这也就决定了国家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国家不仅要在宪法中具体规定宪法的效力,而且在运行中要排除障碍。维护公民权利不是停留在“纸上宪法”层面,还要通过有效的监督,才能使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施,使公民对宪法产生信心和信仰。我国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标和依归,公民通过选举、参政、监督和救济等权利对国家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我国近几次修宪中,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条文顺序的变化,彰显了对“以人为本”的重视。
总之,只有通过宪法的实施,才有助于宪法中人文精神的传播,同样,只有人文主义精神的普及传播,才能进一步树立宪法权威。
(作者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