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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从创作红极一时的《血染的风采》、《黄土高坡》,投资家喻户晓的电视剧《武林外传》,到一审被判无期徒刑,音乐人苏越缘何风采不再——

    文化商人要上好法制这堂课

    《 光明日报 》( 2011年11月17日   15 版)
    著名音乐人苏越在北京市二中院庭审现场。 CFP
    中国是世界上电视剧产量最高的国家,然而繁荣的背后也有许多隐忧,需要法律规范。图为“2011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现场,400余家影视制作机构携千余部电视剧展开推介。 CFP

        “共和国的旗帜上有我们血染的风采……”,这首歌曾红遍大江南北,它的作曲者便是著名音乐人苏越。从昔日风光无限的音乐人,到今朝沦为阶下囚,苏越风采不再。

        11月10日上午10时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苏越合同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苏越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达到5700余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苏越是一位音乐奇才。早在上世纪80年代,他创作的《黄土高坡》、《血染的风采》等歌曲就已传唱全国,并培养出黄格选、谢东、朱桦等歌手,为中国乐坛留下了不少经典;转战影视圈后,他投资拍摄的《武林外传》等电视剧也风靡一时。

        宣判当天,苏越坐在被告席上,显得比五个月前受审时更加憔悴。一审宣判后,苏越当庭表示认罪悔过,但认为量刑过重,将提起上诉。无论如何,等待他的将是牢狱生涯。

        “苏越经营失败的确让人唏嘘。但不管什么人,只要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李丹林说,此案的警示是,文化人要想转型为合格的文化商人,必须知法且守法,上好法治和市场这堂课。

        公司经营不善,为掩损失搞诈骗

        案发前,苏越担任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总裁、无锡太湖传媒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分公司负责人和北京红顶艺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因经营不善,他投资的多部电视剧遭遇亏损。法院查明,为了挽回股东的亏损,当年12月,苏越开始虚构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奥运会巡演活动的资格,并私刻公章、伪造合同,以筹借迎奥运巡演资金为由向多家企业借款,总计5700多万元。至案发时,还有三家企业280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追回。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苏越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实施了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手段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

        目前,该案面临的争议是量刑是否过重。一些网友称,苏越属于初犯,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何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并无规定。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贷款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的量刑标准,但没有界定合同诈骗的标准。根据《解释》,单位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定罪量刑参照《解释》执行。

        本案审理中,检方即参照上述规定,指控苏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事实上,我国对诈骗犯罪案件的处理,通常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由于案件尚未终结,阮齐林对量刑不予置评。不过他表示:“总的来看,我国刑事审判的量刑标准过于倚重数额,有一定片面性。”

        如果苏越正式提起上诉,量刑的问题将由二审来解答。

        文人不懂市场,“好面子”走上犯罪路

        《武林外传》是苏越投资最成功的一部电视剧。这之后,他又投资了多部电视剧,但遭遇大量退片,进而引发亏损。可以说,这是苏越案发的导火索。

        一位不愿具名的影视界业内人士称,电视剧生产的特点是链条非常长,从创意策划到投资、拍摄、制作,再到发行、播出,每个环节都有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失败。“而且,这部作品成功,不等于下一部作品也能成功,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传媒与文化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宋建武表示:“苏越这样的音乐人、电视人,曾经的成功主要得益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他们当时在市场大势判断上的弱点往往被掩盖了。这个阶段过去后,成功的几率会减少。而一旦市场走向成熟,竞争越来越激烈,弱点就会暴露出来。”

        事实上,影视界并不缺乏才华和创意,但具有市场眼光、熟悉法律规则和政策走向,能把创意转化为成熟产品并推向市场的经营人才,还寥寥无几。相反,“很多投资人和文化人都喜欢讲哥们义气,拿着剧本喝顿酒,然后一拍胸脯就签约。其实他可能看都没看合同,更不知道这背后有什么风险,能不能挣到钱。”这位业内人士说。

        宋建武直言,苏越的失败是“文人经商的悲剧”,因为他不按市场规则行事,有正常的融资手段也不用,“骨子里还是文人的面子观念”。

        庭审中,苏越承认自己“好面子”。他的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面对亏损本来有很多合法的解决方式,但因为“不想让股东知道公司有大面积的亏损”,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1月10日一审宣判后,苏越面对媒体表示,自己有三个理想,一是写一首歌让全世界华人都会唱;二是去日本学习,带回一套演艺产业的制度;三是做一家像样的文化企业,并走产业化道路。他的前两个理想已经实现,但后来的作为却与第三个理想背道而驰。

        市场乱象丛生,法律规则待完善

        中国是世界上电视剧产量最高的国家,2010年达到1.4万多集。然而,繁荣的背后也有许多隐忧:投资人抱着资金扎堆进场,但每年产出的电视剧中一多半无法播出,能挣到钱的更是少之又少。

        “坦白讲,这个市场比较乱。苏越的案子也算一种警示,说明这个行业需要规范。”接受采访的这位业内人士表示。

        宋建武则认为,目前的乱象具有一定必然性。“整个影视制作产业过于小、乱,没有摆脱‘草台班子’式的生产格局,生产集中度很低,骨干企业还在成长中,乱象可能是一个必经的阶段。”

        尽快走出乱象,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不过,与其他行业相比,影视行业的法治化程度一直不高,目前仅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和2010年颁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进行规范。

        “电视剧交易体系还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一部戏能否播出,也不完全由市场说了算。有的制作机构为了争取播出而进行暗箱操作,甚至滋生腐败。这些都需要法律来加以规范。”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电视学者尹鸿说。

        李丹林介绍,电视剧立法、广播电视立法一直在讨论中。通过立法,不仅要让制作机构,还有播出机构和其他产业机构,包括管理部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不完善,不仅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对繁荣文化、繁荣艺术创作来说,也有消极影响。”(本报记者 王逸吟 通讯员 路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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