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一大早,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35位选民代表来到会场,等待着与3位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见面。会场四周的墙上,挂着十几个有关选举法的宣传板以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简历介绍。选民代表们认真、仔细地看着代表候选人的简介。
这次见面会是大兴区第七选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意愿依法组织开展的。第七选区由海子角村、刘一村、邢各庄村、桂村等7个村组成,选区总人口8174人,选民总数为5082人。该选区应选2名区人大代表,在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阶段,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初步人大代表候选人8名,经各选民小组反复协商酝酿,最后确定了今年与选民见面的3名正式代表候选人。
9点半,见面会正式开始。首先是3位代表候选人依次进行自我介绍并陈述参选愿景。
“我从2010年11月开始负责邢各庄村的计生工作,如果能当选人大代表,我要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强化学习,为更多的村民服务。”今年30岁的刘波说。
“我是桂村的村委会主任,如果我当选,我要更多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代表咱们村民提出更多合理建议,同时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46岁的桂庆杰说。
“我以前是李村的妇联主任,1998年退休。我关注的是老年人养老和妇女维权问题。如果我当选,我要多为这两类人谋福利。”67岁的瞿君霞说。
自我陈述结束后,马上就到了提问环节,选民代表纷纷举手提问。
“我要向桂庆杰提问,你当选后要怎么为村民服务?”和桂庆杰来自一个村的余良成第一个发问。
“7个村的村民都是我的服务对象。如果当选,我首先要充分了解选民们最关心的事是什么,然后把代表议案、建议带到大会上,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把事办实办好。比如我们这里现在孩子上幼儿园是个难题,也是选民反映比较大的问题。如果当选,我要把在这个地区建一个幼儿园的呼声反映上去,争取在最短的时间里建一所幼儿园。”桂庆杰认真地回答道。
听到要解决入园难问题,不少选民点头表示赞同。见面会现场气氛民主、热烈,选民们争相提问,问的都是村民最关心的事;代表候选人对问题有问必答,答的也都是心里话。几乎每答完一个问题,代表候选人都会问一句“我的回答您满意吗?”而选民们总是以掌声来予以回答。
来自李村的史素英大妈与候选人瞿君霞曾是同事。“三位候选人中,我就认识她一个。我觉得她说的养老问题在目前这个老龄社会真的很突出,希望她能把我们基层的情况带到上面去。”
说起这次见面会,她表示这是第一次近距离与代表候选人见面。通过问答,她对代表候选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究竟选谁心里也更有数了。“回去我还得跟大家汇报见面会的情况,让更多的人了解三位代表候选人,让大家都选出自己中意的代表。”
实际上,这只是10月下旬以来,北京各区县乡镇选举委员会依法组织的多场选民见面会中的一场。11月2日,石景山区八角北里地区第三选区选举委员会也举行了同样的见面会。
“对这些候选人,有的我认识,有的不认识。虽然一次见面会不足以了解每个代表候选人,但跟遛弯的时候大家互相打听消息相比,这种见面会的形式更好,更直观。”选民代表宋寿亭大爷对记者说。
63岁的候选人王玉娟,现在是社区居委会主任。她已经连续5届当选代表。“见面可以使我们更准确地了解选民意见,而且,我今天在这里做出了的承诺,当选后就一定要兑现。”
46岁的区城管大队指挥中心主任王清则是第一次成为代表候选人。“我跟大家不太熟悉,今天是第一次与选民见面,有些紧张。见面会使我能够清楚选民对代表有什么要求,他们选代表是什么标准,激励我朝这个方向努力,使大家认可我。”
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北京贯彻落实选举法的一个具体做法。2004年我国在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作了补充完善,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刘维林说,代表候选人对选民见面活动非常重视,都事先做了精心准备。通过见面活动,代表候选人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和重托。选民通过参加见面会,对选谁当代表心里更有底了。这种把代表候选人从“纸上”推到选民面前、接受选民“面试”的形式,得到了广大选民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据了解,目前山西、江西、广西、甘肃、青海、新疆等6省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已经基本完成。从这6省区的情况看,选举委员会依法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开展得比较普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评价说,这是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一个突出特点,这样做使新修改的选举法的相关规定落到了实处。
按照北京市的统一安排,11月8日当天,所有选区的选民将投出自己的一票,选出新一届的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我已经想好把票投给谁了,见面会帮了我的忙。”选民代表姜雪对记者说。
【选举小知识】:介绍代表候选人
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目的是让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者代表对候选人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使之能够选出更适当的代表。过去对介绍代表候选人的规定,或偏于笼统,或失之简单。有的地方反映,不少选民是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的。因此,2004年修改选举法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候选人可以在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下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
2010年选举法修改过程中,很多地方反映,遵照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各地创造了各种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做法,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较好地调动了选民参选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律应当总结经验,使这项工作有所前进。因此,2010年修改选举法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样的修改,使得选举委员会在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负有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义务;同时,代表候选人在见面后,可以进行自我介绍,向选民推荐自己,回答选民的问题,以便得到选民的认同。这一新规定,虽属程序细节,但不可小视。它增加了选举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推进了选举中的民主。
——摘自《选举法学习辅导读本》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本报通讯员 路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