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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光明日报 》( 2011年10月27日   07 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委主任 马 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最适宜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政策,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虽然只存在了短短数月时间,却将革命的火种播撒在宁夏广大回汉人民心中,在回民解放的历史上,特别是在同心、海原的革命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它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回族聚居区的最初尝试,正是有了这一尝试,才有了后来5个自治区的成立,有了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的陆续建立。

        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始终坚持民族自决和区域自治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良好局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壮大不断加强和完善,到目前已经成为成熟的、稳定的政治制度,成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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