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揭开面纱。继2007年对部分规定作修改后,这是民诉法实施20年来首次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法律监督难、举证难、公益诉讼难……长期以来,民事诉讼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法来解决,而此次民诉法的修改便瞄准了这些难点。
法律监督难——新增检察建议可随时监督
在如今这样一个“诉讼爆炸”的年代,如何保证审判公正,让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一直是社会各界的呼声,也是一个难点。
根据现行的民诉法,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生效的裁判做事后的监督,也就是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这种监督在实践当中一方面是有必要的,同时也是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百姓对民事诉讼法有效监督、有力监督的希望。因此,此次民诉法修改拟增加规定,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表示。
“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将大大加强,覆盖了诉前监督、诉中监督、诉后监督和执行监督四大领域。同时,不仅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还可以对调解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更加地广泛,这是此次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汤维建说。
举证难——通过开收据、罚拖延予以缓解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老百姓提交的证据决定着自己官司的输赢。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后证据遗失等情形,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常被动。对此,草案专门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这样的做法,已经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日常工作中稳步开展相当长时间。出具证据收据,可以很好地约束法官,以免由于法官的粗心大意遗失证据之后,给老百姓造成不利的后果。”北京市大兴区法院法官张冠楠说。
在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方面,草案还特别针对有的当事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是对200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的规范和总结。其中‘不予采纳该证据’是最重的制裁,这往往意味着即便有证据也可能败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说。
公益诉讼难——明确机关团体可起诉
近年来,诸如三鹿奶粉事件、康菲溢油事件等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社会各界急切呼吁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公众及相关人群的合法权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也多次提出在民诉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诉法修改对此作出了回应,草案专门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在很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无人进行诉讼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提起诉讼的,法院也不予受理,导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力。有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此次民诉法修改对此作出相应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汤维建指出。
对于个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军认为,草案虽未提及但应当增加“个人”,因为包括环境、健康、教育等权益在内的公益性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当然,有关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应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避免滥诉的大量发生。”
恶意诉讼泛滥——情节严重将究刑责
恶意诉讼是什么?比如原告为了在离婚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与朋友恶意串通好,让朋友起诉他欠款100万元,最后得到一个判决书和调解书,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让妻子承担本来没有的债务,使得妻子分得的财产更少,从而在财产分割中获利。
“这就是恶意诉讼,现行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修改就是把恶意诉讼、恶意调解的概念正式写入到法律中,加大对此类情形的处罚力度。”汤维建说。
草案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的;或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罚款、拘留、刑事处罚。
近年来,恶意诉讼有愈演愈烈之势。“按照现行法律,恶意串通不构成犯罪,只能罚款拘留,按妨碍诉讼处理。但是,恶意串通这一现象在我国东部地区相当普遍。罚款拘留不足以遏制这种形势,给司法秩序造成很大冲击。按照草案的规定,以后就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来进行遏制。”来自基层的检察官许俊永说。
执行难——增加立即执行并加大惩处力度
费心费力打赢官司后,却因为遭遇“老赖”而无法执行,赢了也跟没赢差不多。这是很多当事人的苦恼,也是法院执行的无奈。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草案增加了立即执行制度,即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此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将对个人的罚金从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金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执行难是个老问题,原因很复杂,有法律自身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此次修改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可以部分缓解‘老赖’问题,但完全靠立法来解决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这同时需要老百姓守法意识、诚信意识的提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表示。
送达难——电子送达被明确
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以及百姓生活方式的改变,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难问题日益突出。如据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统计,2006年至2010年,其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文书首次送达失败率高达82%。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被告地址变更后没有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另一方面也存在被告缺乏诚信,故意躲避送达等现象。
“送达制度方面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纳、吸收了一些现代化的电子送达手段,如传真、电子邮件的送达;二是扩大了受送达人的范围,规定除由本人接收外,也可以是与他同住的成年人,也可以是单位的负责人或收发室的人,从而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此外,对于拒绝接收的,可以通过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汤维建介绍说。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本报通讯员 路倩雯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