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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5日 星期二

    精神卫生:立法背后的权益考量

    《 光明日报 》( 2011年10月25日   05 版)

        在经历长达26年的讨论之后,精神卫生法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

        据卫生部统计,精神疾病占我国疾病总负担的20%,排名居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有1600万人。在这庞大人群背后是种种“乱象”:一方面,大量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自伤和伤人事件屡见不鲜,一些家属不堪折磨而对患者施暴;另一方面,强制收治程序的缺失,导致正常人“被精神病”不时发生,引发强烈质疑。

        我国从1985年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期间数易其稿,于今年9月19日获国务院原则通过,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在对草案作说明时,卫生部部长陈竺连用三个“确保”,来强调立法的紧迫性:“为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有必要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

        从“乱象”到“法治”,人们已经看到了曙光。

        补齐财政投入短板

        【提要:保障精神病患者得到有效治疗,是立法第一主题

        今年3月,安徽省临泉县迎仙镇的常德义老汉,将患有精神病、一发病就乱打人的儿子常贯武,锁进门窗封死的偏房里,想把他活活饿死。

        “我们拿不出这么多钱!”面对媒体,常德义老泪纵横。他说,当地和北京的医院都能封闭治疗,但一年下来就要三四万元。为了给儿子治病,家里早已花光了积蓄。

        此事报道以后,在各方的努力下,临泉县残联为常贯武办理了贫困精神病残疾人药费补助。他医药费的85%可以由新农合报销,剩下的由民政大病救助解决,自己几乎不用掏一分钱。

        但是,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如常贯武这样幸运。统计显示,我国政府对精神卫生的投入仅占卫生总投入的1%,以1%的投入负担占所有疾病20%的精神障碍,结果是:我国每10万人仅有11张精神障碍床位;即便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只有1/4接受过正规精神医疗服务。

        政府投入不足,照料患者的重任自然落在了家属身上。如果一个人得了精神病,其家庭几乎无可避免地陷于悲剧,“因病致贫”成为普遍现象。

        如何才能补上短板?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草案还详细规定了对患者的救助。草案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重症患者应享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同时,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症患者,应纳入低保范围。

        “保障精神病人得到治疗是立法的第一主题。”参与了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的国务院参事马力表示,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变政府投入不足、家庭负担过重的现状。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则认为,草案对财政保障的规定“很原则,难以落实”。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将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确立“危险性”标准

        【提要:如果任由重症患者肇事肇祸,是对家属和公众的伤害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程序,是立法的核心问题。现行法律对精神障碍的收治标准并无规定,仅有几个地方条例。

        “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陈竺强调。

        就诊,是精神障碍治疗的起点。草案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诊。疑似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送诊。

        强制住院,是焦点中的焦点。草案明确,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一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二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这些规定,符合国际通行的“危险性”标准,即“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才能送诊、住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既不耽误治疗和诊断判断,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胁公共安全。”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认为。

        业内专家指出,公众通常关注个别人“被精神病”,也就是“不该收而乱收”的问题。而立法首先要考虑解决“该收不收”的问题,让真正的精神病患者都得到有效治疗。如果任由他们肇事肇祸,也是对家属、社会公众人权的伤害。

        马力称,西方国家精神卫生立法强调“入院自愿、治疗自决、出院自由”。而我国要同时考虑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和他人、社会公众利益,处理好相互关系。

        严防强制入院滥用

        【提要:是否强制入院涉及人身自由,要由司法程序决定

        虽然只是个别案例,“被精神病”、“不该收乱收”却总能引起轩然大波。

        8月的一天,重庆市永川区的王丽在上班途中被姐姐王美强行“绑”到精神病院。家人说她患上了精神病,理由却匪夷所思:因为王丽“闪婚”。如果不是后来丈夫拿着结婚证及时赶来,王丽可能现在还在医院里。

        依靠制度杜绝“被精神病”、破解“不该收乱收”的问题,已经成为共识。草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草案还建立了非自愿入院的异议机制,即患者可以进行两种复诊和两次鉴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等情形但不同意住院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复诊;有伤害他人等情形但不愿住院的,可以要求省级行政区内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复诊。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患者还可要求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两次鉴定。

        草案特别强调,复诊或者鉴定不能确认其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的,不得实施住院。如果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将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是否有精神障碍,这是医学问题;但是否强制住院,因为涉及人身自由,需要由司法程序来决定。

        精神卫生专家、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杨甫德坦言:“精神科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在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戴庆康看来,草案还应更进一步:“我们需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他是否有精神病;第二,他的精神病是否严重到必须强制住院。对此,司法部门应该提供一个辩论的平台。”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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