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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最高法:

    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分家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21日 10版)

        本报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 王逸吟、任生心)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分家,传统的“一人到底”办案方式被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内容。

        长期以来,许多“法律老赖”以各种方式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问题广受公众关注。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强调,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保证执行权的高效运行,这就要求对执行程序和机构内部进行适当分权。

        《意见》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两部分,规定地方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对于执行立案,《意见》明确,无论是执行异议、复议、监督案件,还是异议之诉案件,均应由立案机构立案后转相关执行和审判机构办理,以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由此,执行案件实现了立案、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的分立。

        同时,《意见》又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从而改变了过去“一人到底”的办案方式。

        鉴于执行工作的高度实效性,《意见》还规定,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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