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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二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11日 03版)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条例还称,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该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新华社10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该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该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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