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既强调个人平等权利的保障,也重视对族群权利的保障。不分种族、民族、族群、世系、语言、肤色等,所有公民权利和义务平等,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与许多现代民主国家一样。同时,国家许多法律和政策是把族群作为权利主体对待的,强调族群权利平等。比如说,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的立法机构中,少数族群必须占有适当的比例,比如许多地方政府规定,少数族群学生考大学可以加分或降低录取分数线,少数族群在计划生育中可以多生孩子等等。一些国家可能有类似的做法,另外一些国家实行这样的政策可能有难度。中国力求在公民个体权利平等与族群权利平等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二、既重视少数族裔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保障,又高度关注族裔少数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章第19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有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其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义务,涉及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发展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实用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教育、培养人才等各个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三、既重视维护国家统一又力求保障少数族群享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把国家统一领导与各少数族群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中国设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这155个民族自治地方都要遵守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这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双重身份,既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又是地方自治机关。
中国保护族裔少数人权利的法律制度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在此不做赘述。中国是《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国际公约》等一系列保护族裔少数人权利的国际公约的加入国,中国认可通行的保障族裔少数人权利的国际规范,但从上面几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基于自己的实际和文化传统,中国对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模式或办法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实际上,不仅中国,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文化传统发挥的重要影响。
在讲述完中国关于族裔少数人权利保障的例子之后,再回到传统文化与人权的主题时,我想再一次重申我开始时主张的观点:
人权思想的基本理念在当今世界具有普世价值,各国具体的人权实践模式却是丰富多彩的。尊重人权模式的多样性,尊重文化的多样性,也许正是人权的要求。(作者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政法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