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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22日 星期四

    纳税,怎么成了“秘密”?

    作者:温 源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22日 16版)
    “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明确居民收入增幅超GDP。 CFP供图

        所谓秘密,是指这件事只有当事人本人知道,别人并不了解。在中国,税可以算是个更高级别的“秘密”——不仅别人无从知晓,连纳税者本人除了工资条上的个税扣除额,此外缴了哪些税自己也不甚了了。

        在很多国家,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任何一样东西,都会在小票上清晰地看到你为这种商品支付了多少税。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这却是一个很难知晓的“秘密”。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58.4%,而直接税仅占15.6%。由此推算,全国7.7万亿元的税收收入中有4.5万亿元是纳税者在“不清不楚”、“不知不觉”中缴纳的。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占比低,而间接税占比高,两者间的配置极不平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为代表的间接税占了总税收的大头。例如一件500元的女性时装,大致要征85元的增值税和65元的营业税,仅这两项加起来,就超过一件时装价格构成的30%。如果是进口的时装,还要加上关税和其他消费税。

        由于间接税附在商品价格中的“可转嫁性”,每个环节中的间接交税,导致消费者很难知道自己为每件商品支付了多少税,使税收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更重要的是,生产环节、运输物流、零售环节等各个环节的间接税汇总在一起,最终要由消费者承担,导致物价过高,低收入群体对物品的消费量减少,造成内需不足,企业也负担重重,甚至面临生存危机。

        一方面,工资所得为主要形式的劳动收入完全暴露,另一方面财产所得的收益往往难以代扣代缴,甚至无法实施征管,形成税负不公。建立以直接税为主的征管机制,可以有效摸清“家底”,在征管环节实现课征公平。

        长期以来,各类财政收入手段往往过度集中在筹集收入的功能上,而在调节经济行为、调整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较弱。相比而言,间接税具有更大组织收入的作用,而直接税具有更多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功能。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调节分配和稳定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打造一个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税制体系,成为各国税制建设的共同目标,也是中国适应经济转型要求的必然选择。

        近期,随着月饼税、房产加名税等屡屡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公众对税收的敏感度越来越强,也越来越关心自己所缴税金的去向。

        税,不能成为一个秘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必须明明白白地交税。这意味着,税制结构调整已经箭在弦上,应尽快设计税制结构调整方案,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通过制度安排让老百姓明明白白地交税;更为重要的是,要把更多的钱留给民间,留给家庭和个人,只有这样才会刺激内需,才会增加民间投资,才会让全民收入用得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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