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起,部分企业已经开始发放8月份工资。按照此前的新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开始按照新的个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按3500元的扣除标准(起征点)征收。但据了解,一些地方并未及时执行新标准,仍在按2000元的扣除标准征收。在新的个税法已经正式实施的背景下,竟然还会出现个税征收“两套标准”,着实令人诧异!就此,本报9月13日“经济社会新闻版”头条刊发了相关报道《有了新税法,为何不执行?》,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使问题更加明晰,今天,本报约请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岳树民教授继续对此进行点评分析。
■现象:对于个税“两套标准”,在一些地方,不同的税务局对所征收办法的解释,存在差异。此前,据报道,多个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据媒体报道,上海市一家公司的财务主管介绍,9月份工资按2000元起征个税,是由于上海市地税局的软件和平台没有跟上新个税法实施完成更新。在厦门,也面临着类似的状况。
岳树民:新税法规定,从9月1日开始执行3500元的个税扣除标准,这就意味着只要是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都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也就是说按35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出的相关解释规定,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地把原因归结为软件升级等原因,并不可信。个税修订是3月,而执行是在9月,之所以留出这么长的时间,原因之一就是让税务机关能够做好相关的准备。而税务机关也有责任在9月1日之前准备好。从9月1日开始,旧税法就已经失效了。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税务部门绝对不能以系统没有升级作为不执行新税法的理由,如有地方仍按旧税法来执行,那就是违法征税。
■现象:前些日子,国税总局曾明确,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有分析指出,对国税总局的要求,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根本没放在眼里,即使更新软件程序复杂,工作量很大,也不能拒绝提高个税起征点,这暴露了个别地税部门存在“懒政”思维、税法意识淡薄以及与民争利思想等问题。
岳树民:对于此次有些地方未按新标准执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单位代扣代缴时不清楚新的个税条例,或没有收到税务部门的明确指示,所以不敢贸然采用新的起征点。二是某些地方税务机关确实存在对新税法的理解不当和有意拖延。如果是前者,单位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可要求退税,我们国家的税收征管条例有退税程序。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由税务机关在下月抵扣。
如果是后者,一些地方的做法构成违法,与新税法违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当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如果税务部门确实错了,就要及时纠正。税法是约束征、纳双方的法律,对征纳双方是平等的,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权利和义务,同样,税务部门也应该依法征税。
(本报北京9月20日电 本报记者 杨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