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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18日 星期四

    让民营文化企业共享政策阳光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18日 16版)

        近年来,民营企业成为文化产业的一支生力军,在电视剧产业中70%以上的投资来自于民营投资。在影视、动漫等领域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都在政府的扶持下从弱到强,发展壮大。但是在有些方面,民营文化企业却被“遗忘”——同样是文化产业园区,国有的文化产业园区在土地、税收等方面都能得到扶持,而民营文化产业园区只能靠自己“扛”;同样是下乡演出,国有院团有补贴,而民营院团要么无补贴,要么补贴得微乎其微;同样是出版公司,国营的有改制的补贴、“走出去”的补贴,而民营的只能靠自己在市场打拼……在不同场合、不同领域,不止一次听到同一种呼吁:请给民营文化企业以同等待遇。

        2005年、2010年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两个“非公经济 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民经济众多领域。但因为历史的原因,一些文化资源都被掌握在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中,在这些单位改制时,民营文化企业刚准备进入,在商谈合作、并购、重组以盘活资产、释放能量时,存在被人批评为“败家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怕国有资产流失,无可厚非,但可以通过监管和法律,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应少些情绪化的否定,多些理性的肯定,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平等的市场环境。

        应该看到,今天的文化市场还不规范,文化产业还很弱小,完全靠文化市场收回投资成本将是个漫长的过程,文化企业也很难独自承受长期性的基础建设投资和战略投资。所以,当民营文化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后,政府除了对民营文化企业在产业领域以及产业发展方向上加以引导以外,同样应该提供一定的公共政策加以支持。

        现在,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资资金更多了,但也更应科学合理地分配扶持资金,而不宜简单的以国企、民企来划分扶持标准;要看投入的效果,看为群众创作了多少文化作品,提供了多少精神食粮,而不只看是国企还是民企。同时,不管是国有文化企业还是民营文化企业,对政府投入的资金和扶持的项目,都要进一步完善全过程跟踪,这样的投入才是科学的,才能体现管理的水平,才能对得起每一分钱。  

        本报记者 张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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