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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18日 星期四

    政法新风

    山东龙口:行政首长须出庭应诉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18日 15版)

        针对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案件中,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率低,诉讼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山东省龙口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规定,要求涉诉部门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参加行政案件庭审。

        规定要求,凡是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诉部门的“一把手”必须亲自参加庭审,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副职参加,并且需要当庭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准假证明。为了保证规定的落实,该市人大常委会对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在案件庭审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 

        对此,该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民告官”案件的调处和解决。让提起诉讼的老百姓感觉受到了行政部门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群众的对立情绪。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表示,通过参加庭审,既可以发现执法水平、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也可以对群众不理解的问题作出最直接的解释和答复,避免官民矛盾激化,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王明航、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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