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
通过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颁布。这部法律废除了强迫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80年
第一次修改婚姻法
这次修法,再次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001年
第二次修改婚姻法
第一次修法后的20多年间,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连带引起的社会变化可说是前所未有,因此引发和积累的家庭婚姻领域的新问题也更为复杂、多样,所以此次婚姻法的修订显得力度更大、调整更多。这次修法,强化了5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条款,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以往立法的空白,保证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设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等。
2001年
《婚姻法解释(一)》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
2003年
《婚姻法解释(二)》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当时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了具体解释和规定。比如,规定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可向法院起诉;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离婚时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