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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11日 星期四

    平安故事

    “人身保护令”引来“爱情宣言”

    ——福建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人性化司法成效显著

    作者:龚 亮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11日 15版)

        在一份威严的“人身保护令”面前,婚姻中施暴者不敢再伸出罪恶之手,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作为全国首批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九个试点法院之一,福建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不仅成立全省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而且针对个案实际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签发了福建省首份“人身保护令”。

        2009年12月底,原告黄某因不堪丈夫赵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向城厢区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供了被告实施家暴的相关证据。反家暴合议庭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主动告知并引导黄某申请“人身保护令”。2010年2月27日,黄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经审查,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为黄某发出福建省首份“人身保护令”。该保护令裁定:“禁止被告赵某殴打、威胁原告黄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骚扰、跟踪原告及其近亲属;禁止被告与原告及其近亲属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赵某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发出裁定后,法院又邀请被告赵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原告黄某娘家所在的村委会联合协助执行,监督赵某是否遵守该裁定,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被告赵某收到“人身保护令”后,深刻反思自己行为过错,表示不愿离婚,并极力恳请法官考虑帮忙调解。在亲情的调解下,辅以法官法律释明、情理说服,被告以实际行动表示其悔改决心并取得了原告的谅解。最后,双方重新拾起“爱情宣言”,继续美好家庭关系。

        城厢区法院院长姚丽青说,我院近来审理了11起涉家暴婚姻案件,共发出人身保护令10份。实践证明,“人身保护令”能快速保护涉家暴案件受害人免于再次遭受暴力侵害,并能及时化解家庭矛盾可能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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