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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7日 星期三

    “瘦肉精”案宣判的示范意义

    刘武俊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27日   02 版)

        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当庭对8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4名制售“瘦肉精”的被告人、3名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瘦肉精”案件的宣判,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也给那些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的食品生产销售者敲响了警钟: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相继出现瘦肉精、劣质奶粉、地沟油、苏丹红、假香米、染色馒头、塑化剂……种种问题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动摇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人民群众对之深恶痛绝。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明显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其中,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这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案件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和食品安全法是依法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堪称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伞。在食品安全事件高发的严峻形势下,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能心慈手软,必须重拳出击,让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当从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度和大局出发,为老百姓的餐桌撑开司法保护伞。事实证明,只有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才能震慑犯罪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

        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既依法严惩了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罪犯,也依法追究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具有相当的警示和示范意义,给全社会敲响了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警钟。

        当然,就“瘦肉精”事件而言,有关部门的查处还不能让公众完全满意。在媒体报道上述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宣判的同时,不少网民质疑为何没有追究涉嫌使用“瘦肉精”的企业的法律责任,质疑对“瘦肉精”事件负有更大责任的有关部门为何没有受到追究。所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再接再厉,给公众一个令人信服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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