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明在《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之间:晚清中朝秩序的重新建构》(刊于《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从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朝关系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的双重秩序下演进。清政府开始在中朝宗藩关系中策略性地引入国际法,既以条约不可违犯的国际法规范遏制日本对朝野心,又利用某些“自然天成”的自然法学说来强化宗藩秩序的“天然理性”。尽管宗藩观念与国际公法在属国、主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清政府却对国际法有意误读和取舍,实现宗藩关系的自适性调整,这主要体现在运用国际法的均势理论建构朝鲜半岛国际均势、通过通商条约和贸易章程塑造朝鲜二元国际身份、按“属国体制”建立朝鲜近代驻外使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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