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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28日 星期二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剑指诊断难问题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28日 04版)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009年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让人们感受到了职业病维权的不易。随着今天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样的状况将得到改观。草案明确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卫生部部长陈竺就草案作说明时坦言,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职业病诊断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修正案草案“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在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方面,草案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在有争议资料的判定方面,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草案还进一步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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