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问题不仅是医疗卫生、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乃至尊严,因此,精神卫生立法应平衡患者和公众的利益。
我国重视精神卫生立法,遵循保障精神病患者和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思路,早在1985年就起草了精神卫生法草案,26年间10易其稿,2009年曾征求意见,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该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在调研基础上进行修改,力争尽快出台。
立法的核心是要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
精神卫生立法的一个焦点,是“非自愿入院”的收治程序问题。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分慢性和急性两种,又分三类:一类是有行为能力,自己决定是否入、出院;二类是保护性强制入院,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决定是否入、出院;三类是保安性强制入院,指因肇事肇祸由公安部门强制收治和决定是否出院。
争议主要集中在后两类“强制性”也就是“非自愿入院”,立法的核心是要建立有效的“非自愿”入院异议机制。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关于严格规范非自愿收治标准和程序,一旦有异议,进行复诊,复诊有异议,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自知能力”是医学评价,而“行为能力”是法律概念,从有无“自知能力”到有无“行为能力”,不能由医生取代法官作出判断。
保障精神病人享有治疗权,改变家庭责任负担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的现状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精神医学发展滞后,技术力量严重不足,70%患者得不到医治,精神病专科医院只设到地级,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难以满足最低需求,严重缺医少药。
因此,保障精神病人享有治疗权是立法的第一主题。与发病率高、治疗率低、治愈率低,许多精神病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形成对比的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发达国家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投入的20%,而我国仅有1%。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治疗权是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草案明确了一个方向,就是要改变家庭责任负担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的现状,加大投入,努力提高精神病治疗率和治愈率。
精神病院是满足社会基本需要的特殊医院,是公益性的,应由财政全额拨款,避免为创收过度医治、用药和延长病人住院时间。同时应提高精神病院医护工作者的地位,给予特殊岗位津贴。建议将精神病诊治纳入医保范围,提高精神卫生药品在报销目录中的比例,同时完善精神病医疗救助体系,对无力治疗的实施免费治疗。
重点要从医院转向社区,使大多数病人与家人团聚,过上正常生活
全社会要建立一个重要理念,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时又是与躯干病人一样的病人,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他们获得治疗和不受歧视的权利,是精神卫生立法的基础。
立法应该明确治疗宗旨是使精神病人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这就需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变封闭式、隔离式治疗为开放式、人性化治疗,使精神病院成为关爱精神病患者的家园,这样不仅能提高精神病患者人权保障水平,也将使“把利益冲突者送进精神病院,将精神病院作为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做法失去条件。
一般精神病急性发作需抓住3-5天绝好的治疗时机,患者清醒后进行开放式治疗,进入半个月左右的恢复期,这期间病人有会客和寻求司法救助等权利,再经过约1个月左右巩固期,患者就可出院,进入社区,进行3个月到半年的康复治疗,参与各种活动,为回归社会进行矫治。
所以,立法上应明确,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要从医院转向社区,要大力发展社区公共卫生事业,鼓励更多病人留在社区门诊和康复治疗,使大多数长期被强制与人群隔离的病人与家人团聚,过上正常生活,也为国家、家庭节省大量资金。
(作者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