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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0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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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

    王 晨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09日   11 版)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统领下的七大部分构成——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分之一,具有与众不同的鲜明特点以及得天独厚的体系地位。

        首先,“起步晚、发展快”。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的初创阶段,一些兼具宪法性和行政法色彩的法律文件初现端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但是直到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才正式确立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发展阶段,并从此加速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步伐——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1997年的《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2005年的《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换言之,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史无法与拥有上千年传统的刑法史、民法史相比,发展历程短暂。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皇权至上”、“权力本位”理念的统辖下,无法形成行政法生成的土壤和氛围,所以行政法制建设相对于刑事、民事法制建设来说起步晚。但是行政法的发展后劲十足,因为新中国的建立预示着“人民当家做主”,一切的工作重心在于“为民谋福祉”, 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力争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今天,上述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行政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比重大、地位高”。在现行有效的239件法律中,宪法相关法39件,民商法33件,行政法78件,经济法60件,社会法18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0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33%的法律是行政法,其余六大部分总计占有67%。由此足以看出,行政法不仅数量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分中高居榜首,而且是“一枝独秀”,占有三分之一的比例。可谓是分量不轻。尤其是还存在着690多件行政法规,更是进一步增加了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

        同时,从排序上看,行政法虽然位列第三,但实际上与被冠以“最高法、根本法”的宪法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法更是被称为“动态的宪法”。因为行政法与宪法同属狭义的公法范畴,行政法的许多规范直接来源于宪法或者以宪法为直接根据,这是其他法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进一步指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的总体要求。这些目标和要求事关国家稳定和长远发展,其落实恰恰有赖于行政法的事前权源控制、事中程序控制和事后监督控制,而这是其他部门法所做不到的,可见,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举足轻重。

        最后,“范围广、影响大”。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被喻为是“从摇篮到坟墓”,一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受到行政法的调整,直至其生命终结;而从领域上看,治安、城建、工商、税务、医药卫生、环保、林业、交通、标准计量等等无一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可以说,行政权相对于其他国家公权力而言,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地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因此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相比,行政法调整范围的宽泛性独树一帜。

        也正因为如此,行政法的影响力也是巨大的。它不仅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和社会运行的秩序,而且还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行政法正将触角向外延伸,其调整范围逐渐扩及到传统上认为应属于民法、刑法调整的领域——行政法中的行政裁决制度就是对原属于民法领域的、特定民事纠纷的裁判,部门行政法之一的公安行政法更是将原属于刑法调整的、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作为治安案件来处理。可见,行政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其他部分也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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